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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06 字号:[ ]

为切实提高全省婚姻登记服务水平,为下一步“跨省通办”奠定基础,结合各市(地)开展的“全市通办”工作情况,决定自2021年12月20日起,开展黑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内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政务服务,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温馨的婚姻登记服务,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实施内容

黑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适用于我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我省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黑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此次“全省通办”改革范围。

(三)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四)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地)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是优化政务服务能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的有效途径,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便民利民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务实措施,统筹推进黑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

(二)周密组织实施,压实工作责任。市(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安排各县(市、区)民政局,落实任务、明确措施,确保“全省通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措施。各婚姻登记处要密切配合,及时通联反馈相关查证信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省通办”顺利开展。

(三)加强人员培训,强化规范管理。县(区)级民政部门要配足配强专职婚姻登记员,加强业务培训与学习。市(地)民政部门要常态化组织辖区内民政部门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自查和互查,省厅将不定期抽查,确保档案材料齐全规范、统一有效。各地要加大补发婚姻登记证工作力度,加快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进程。2021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新办婚姻登记档案实时电子化;2022年6月底前实现1978年以来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电子化;2022年年底前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全部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电子化。

(四)加强宣传引导,推广预约服务。各地要通过网络平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加大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要主动引导群众通过网上预约办理婚姻登记,合理设置各婚姻登记机关法定工作日网上婚姻登记预约量。

(五)加强登记机关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结合“全省通办”工作,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婚姻文化建设,对于不能满足功能分区的婚姻登记处要尽快从政务服务大厅迁出。婚姻登记场所要宽敞、整洁,营造既庄重又温馨的文化氛围,要会同当地妇联共同推动提供专业化、多样化、标准化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邀约地方行政首长、社会贤达、金婚夫妇等为新人颁发结婚证书,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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