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20 字号:[ 大 中 小 ]
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属国家法律规定,是离婚登记程序中的必经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