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高龄老人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 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解读解读如下:
(一)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
1.具有我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无基本养老金是指:(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 退休、退职费的;(2)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3)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役)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3.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困难家庭)、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
(二)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
1.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至89周 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既符合扩面津贴发放条件,又符合无基本养老金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可以兼得两种高龄津贴。
(三)百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哈尔滨市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
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