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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落实意见

发布日期:2023-05-30 字号:[ ]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十五届一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强化制度建设,统筹救助资源,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群众关切;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实现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严密牢固,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

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保障适度、权责清晰、城乡统筹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一)改革完善基本社会救助制度

改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1-4级残疾军人、三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予以低保金加发(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身份的只加发一次)。享受15低保金加发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高龄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因疾病住院治疗、康复治疗、罹患慢性病确需长期用药维持、子女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低保渐退期政策和就业成本扣减政策覆盖所有城乡低保对象。

改革完善特困供养救助制度。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在无劳动能力情形认定时,在一级肢体、一级或二级精神残疾、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基础上,增加一级视力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三级精神或智力残疾。全面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个档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实行城镇供养机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一体化、救助服务均等化。

健全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制度。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但低于1.5倍,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可享受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待遇。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人员(启动大病保险理赔人员或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1-6级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其中的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按人按月发放定额基本生活补助金。

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和省指导标准的原则,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适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低保家庭,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合理核算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家庭人均货币化存款应不超过当地24个月的低保标准;保障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所购置的机动车辆,且购买价格不超过困难家庭货币化存款标准的可视为残疾人代步车辆;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在申请救助家庭(个人)赡养抚养扶养费核算时,应根据赡养、扶养、抚养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扣减医疗、教育等家庭刚性支出)实际情况,核减生活成本后合理核定赡养抚养扶养费。生活成本一般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不核算赡养抚养扶养费。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赡养抚养扶养费。

(二)完善专项救助制度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完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及认定程序,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完善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推送至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力度。遭遇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卫生健康部门要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应急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医保基金,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鼓励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完善教育救助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幼儿),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期间减免保教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期间发放生活补助,对特教学生送教上门;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免除学(杂)费及发放国家助学金;就读普通高校(含高职、大专)期间发放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

完善住房救助制度。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

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市、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对上述对象中的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实行优先优待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提供的公租房实施无障碍改造。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救助对象可适当减免租金。

完善就业救助制度。要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纳入就业救助

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全面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就业救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救助。

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按照《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规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落实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全面提高基层灾害信息员工作能力,加强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的力度、提高救助准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确保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和《哈尔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保障预案》的文件要求,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同时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完善取暖救助制度。对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按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市、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取减免认定方式实施取暖救助的,困难群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身份认定;采取发放补贴方式实施取暖救助的,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

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制度。做好身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及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未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异地火化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原则上不低于上述四项减免标准。

继续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死亡,导致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庭成员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标准的,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范围,按照规定对严重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金不计入困难群众家庭收入。

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依法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以及辩护或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案困难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三、统筹完善“急难弱”兜底保障体系

(一)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对遭遇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6个月后仍无法摆脱生活困境且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等救助范围,短期内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改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困难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额度由区、县(市)政府确定。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后补说明”。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可通过“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集体决策审批。

(三)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强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完善以街面巡查、照料服务、寻亲服务、落户安置等为主要内容的救助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建立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四)完善孤残人员救助帮扶。积极推进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做好救助帮扶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适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同步增长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孤儿同等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加大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筹集力度,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适时将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统筹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

筹,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巩固城乡特困一体化成果,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帮扶范围。

(二)实现民政救助资源统筹。统筹社会养老、儿童福利、

精神卫生福利、民政职业教育、社工组织和慈善组织资源,切实兜牢困难老人养老、困境儿童保障、困难家庭教育以及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特殊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底线。

(三)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组织开展“中华慈善日”宣传等

活动,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支出,鼓励市内具备公开招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募集的善款物资严格用于慈善救助;引导社工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推进社工站建设,通过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会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引导社工服务机构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派出社会工作者,逐年提高专业社会工作者配备比例;积极推进“物质+服务”主动救助模式,支持引导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发挥志愿服务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传递关爱等方面作用。

(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

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主要是社会救助领域事务承接类和服务照料类事项;区、县(市)民政部门要规范开展政府购买工作,确定承接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加强监督评估,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不超过当年筹集社会救助专项资金2。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走访和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

群众是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日常工作中通过走访、入户、信访、群众反馈等形式发现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优化申请审核确认流程。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

改革,结合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进一步简化社会救助申请程序,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信息,申请人不再提供材料;优化民主评议环节,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加快信息核对进度,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精准度;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

高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依托哈尔滨市政务服务平台,将社会救助申请服务纳入“一网通办”事项,实现救助事项“指尖办”、“网上办”、“异地办”,着力解决无申办能力、人户分离困难群众“户籍地见面办”的问题,多渠道提供社会救助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全面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统筹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工作机制。市民政部门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民政、医保、卫健、教育、住建、人

社、应急、发改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基本生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价格临时补贴等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各区县(市)民政、医保、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应急、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落实。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区、县(市)要将特困供养救助经费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特殊群体慰问补助金、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合理使用。推进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严肃处理骗取救助问题。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区、市)三级信息核对机制,各层级相关部门要支持核对工作。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三)强化能力保障。各区、县(市)要全面落实政府购买

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在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安排。各区、县(市)要统筹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人数、人员结构等因素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村级设立协理员,服务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服务站(点)。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要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人身意外保险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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