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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

发布日期:2023-09-15 字号:[ ]

一、推进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

(一)规范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落实《黑龙江省最低生活

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领取养老保险等为由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而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须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低保确认条件。低保家庭收入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由人均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乡低保

标准,调整为人均不超过3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机动车辆确认条件调整为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超过一年,且申请时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家庭成员名下无船舶、

60马力以上农业机械;不动产确认条件调整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动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除外),或虽有两套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评估认定家庭经济状况时,只核算其个人收入和财产,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

(三)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评估认定赡养费时,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如果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能够确定具体数额的,按调查金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能够确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数额认定。

(四)完善低保渐退政策。对符合低保渐退条件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其低保渐退起止时间。渐退期间低保金按原金额发放。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二、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推行告知承诺制。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二)严格办理时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结合申请家庭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估,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拟确认同意的申请,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四)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同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其中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稳妥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全省通办”,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三、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通过现金或实物救助解决临时性、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作用,协调解决急难个案。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救助和慈善政策衔接,及时给予救助帮扶。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加强本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信息等数据共享比对工作,打破区域间的数据壁垒,为全省核对数据库建设提供数据支撑。落实民政领域数据互联互通总体要求,推动民政系统内部的婚姻、殡葬、残疾、养老、儿童等信息互通共享、实时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依规及时办理异地发来的核对协查请求。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对,并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数据核对等调查结果,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加强低收入人口主动摸排和数据汇聚,按照“市级指导、县级负责、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原则,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基层上报、数据比对、热线信访、历史数据等方式,全面摸排核实本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情况,分级分类对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和动态更新。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对预警信息及时进行分类处置。对于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生活状况变化,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相应救助。对于已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存在专项救助需求的及时转介到相关部门。

(三)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机制衔接。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民政部门每季度与乡村振兴部门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新确认的农村低保家庭,要按规定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应及时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提前研究谋划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探索衔接并轨的有效办法以及脱贫人口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在政策衔接、机制衔接、资金衔接、工作衔接等方面先行先试。

(四)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申请和已经获得基本生活救助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以及未如实申报应承担的责任,引导社会救助对象主动承诺、诚信申报。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诚信、不守信行为骗取社会救助的,应停止救助,责令退回违规领取的救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扎实做好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运用“四个体系”闭环推进各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实化,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提升社会救助质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落细。要结合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整改“回头看”、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等工作,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全员培训,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入户调查、座谈交流、发放调查问卷、随机电话回访等形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加强对经办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评价,提升服务意识,转变服务态度。

省民政厅将把扎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开展情况纳入全省民政重点工作年度综合评估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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