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基础信息公开-草案信息

关于征求《松北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和补偿标准细则》(哈松政规[2020]2号)修订意见的通知

来源:松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12-07 字号:[ ]

《松北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和补偿标准细则》(哈松政规[2020]2号)至2020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各征收主体单位在实施过程,提出了相关建议。为顺利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确保享有同地同待遇要求,同时彰显政府的人文关怀,现拟对《松北区国有、集体征收房屋认定和补偿标准细则》涉及内容修订。根据有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2月7日-2022年12月16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箱的形式反馈至以下地址或邮箱,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451-84015669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1750号

邮箱:songbeizhengshou@163.com



哈尔滨市松北区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

2022年12月6日


松北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认定和补偿标准细则(修订)


一、房屋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认真负责。各街(镇)房屋认定工作要根据职能分工,对承担的工作任务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做到依法有序,公平合理,和谐稳定,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给予考虑,对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依法打击。

(二)尊重历史,考虑成因。为了构建和谐征收环境,彰显政府征收惠民的态度,对历史遗留无产权、产籍及证照不全的被征收房屋,考虑其历史成因,参照2004年9-10月航拍图所显示实际情况及相关手续情况,并结合其实际使用现状,不使群众因征收而降低生活居住水平,给予合理认定。

(三)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各街(镇)作为房屋征收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在房屋认定工作中要统一思想、着眼大局,充分认识房屋认定工作对推进打造“龙江版”新浦东的重大意义。要明确任务,履职尽责,有序合作,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各街(镇)征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确保被征收房屋认定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

(四)前后衔接,政策连续。各街(镇)房屋认定工作要在政策上本着前后呼应、标准上新旧衔接,对同一地块各种类型拟认定的房屋,采取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统一的方式推进认定工作。

二、房屋认定程序

(一)区房屋征收办负责提供被征收地段2004年9-10月航拍图。

(二)各街(镇)组织开展对被征收房屋摸底测算工作,可聘请第三方测量单位开展工作,测量单位应采用高科技信息化工具进行科学测量,测量单位对测量结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街(镇)对测量结果进行核对,并在测量报告上签字确认。对不适合用高科技信息化工具进行测量的,由各街(镇)工作人员现场测量并签字确认。

(三)经调档核实具有合法产权、土地使用证照的房屋,可直接作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据。

(四)各街(镇)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查,并参照2004年9-10月航测图进行逐户核对,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各街(镇)要根据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进行审定,并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认定结果明确后对被征收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三、住宅房屋认定和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认定标准

1.具有合法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照的房屋为合法房屋,经各街(镇)调档核实无误,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2.持有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部门建房审批手续的,尚未取得合法产权、土地使用证照的房屋,经各街(镇)调档核实无误,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3.持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经镇政府审批的“镇批件”房屋,经各街(镇)调档核实无误后,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4.其他特殊情况的被征收房屋,由各街(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以街(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

5.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审批手续,在项目征收工作中及时调档备案,留存影像资料。提供虚假证照的,其房屋不予认定,并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7万元的,按照7万元执行。

3.被征收房屋有室内装修的,补偿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及相关估价方法准则结合估价确定。

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按照认定合法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征一补一”进行安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按照每个宅基地或每个产权证照建筑面积36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征一补一”进行安置,超出建筑面积360平方米以外部分进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缴纳购房款;被征收人因改善居住条件,要求增购回迁安置房屋面积的,最多可按商品房优惠价格购买建筑面积20平方米,如仍需购买的按商品房价格购买;被征收人要求低于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原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免收楼层差价。

5.其他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认定的原房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及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中的选择产权调换期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为标准。

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15元,按认定后有照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一次性支付。

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业务接入迁移的补偿费按被征收人提供的初装费票据金额计算。

四、住改非房屋认定和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改非房屋认定标准

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手续的房屋或经街(镇)征收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住改非给予认定:

具有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明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经营业审批部门和税务部门调档核实状态为正常,根据营业审批部门调取的房屋面积登记证明和税务部门调取登记营业面积证明,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住改非面积。如营业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无法提供营业面积的,由街(镇)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2014年5月7日后住宅房屋取得营业执照的不予住改非认定。

利民托管区域2018年7月托管后住宅房屋取得营业执照的不予住改非认定。

(二)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对住改非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按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按住改非房屋评估价格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参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标准执行,并返还住宅房屋和住改非房屋评估差价。

2.住改非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3.搬迁补助费同住宅的标准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

4.住改非房屋经营损失,参照非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计算方式。

五、非住宅房屋认定和征收补偿标准

(一)非住宅房屋认定标准

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提供的相关审批手续上标明为商业、工业、办公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其他用途,经各街(镇)征收领导小组认定后的房屋。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对经调档核实证载标注为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超出安置部分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当时市场评估价交纳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值根据安置项目不同,具体价格在安置前确定)。安置商服、办公用房面积最小不低于5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证载标注除商业、办公以外的其他用途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确认后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3.电视、电话、互联网业务接入迁移费按被征收人提供的初装费票据金额计算;机器、材料以及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有资质评估单位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或按实际发生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与被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能够提供纳税情况证明的,按照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向社保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和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损失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程序

1.区审计局组建第三方审计机构资源库,由各街(镇)在审计机构资源库中随机选取,并与第三方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前进行审计。

2.街(镇)与企业协商签订预补偿协议,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预补偿协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街(镇)依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企业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于街(镇)不存疑的补偿协议,申请发放补偿款。

4.街(镇)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可提报区审计局备案。

六、奖励政策

在项目补偿方案规定搬迁奖励期限内搬迁验收的:

(一)经2004年9-10月航拍图鉴定,被征收房屋在航拍图上有显示,无任何手续,但被征收人具有征收地街(镇)当地户籍或长期在此居住,由街(镇)结合实际,参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二)2004年9-10月航拍图上无显示,但被征收房屋在补办农民建房手续时“公示”过,经街(镇)房屋认定后,给予房屋面积50%认定。剩余50%,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按房屋重置成本给予补偿。

(三)2004年9-10月航拍时,房屋正在建设,征收时房屋具备居住、使用功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由街(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无任何产权手续(且2004年航拍图上无显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认定。

1.为被征收地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社区居民);

2.长期在此房屋居住;

3.经调档确无其他住房的。

上述条件经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由街(镇)确认,在征收地域内进行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安置40平方米保障户型住房。如确实不够居住的,由街(镇)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安置。

(五)在搬迁奖励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合法产权证照为一户,每户奖励2万元(在本文件有效期内如有调整,按调整文件执行)。

(六)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住宅用地级别低于或等于征收范围住宅用地级别的,每个合法产权证照为一户,可享受无偿奖励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住宅房屋优惠政策;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搬迁奖励期内搬迁的,每个合法产权证照为一户,可享受奖励建筑面积10平方米,按7000元/平方米折算,一次性补偿70000元的货币奖励政策。

逾期未搬迁验收的,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七、其他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临迁补助费用发放期限,以各街(镇)房屋征收工作小组对被征收房屋开具的搬迁验收单日期为起始日期,政府组织进户的日期为截止日期。

(二)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经街(镇)民政部门认定无异议后,给予2万元政策关怀;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经街(镇)民政部门认定无异议后,给予1万元政策关怀。

(三)对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被征收人,经街(镇)征收领导小组认定无异议后,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

(四)对持有《黑龙江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区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对被征人给予房屋征收补偿优待1万元的政策关怀。

(五)被征收房屋室内有装修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及相关估价方法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六)对于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内的地上附着物,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金额进行补偿。

(七)房屋具有土地、产权证照等合法手续,但征收时现状已倒塌,由街(镇)征收领导小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交房屋重置成本后,比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八、一事一议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由街(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并以街(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

按照具体征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测算情况,由区政府授权给予征收工作实施主体街(镇)一定数额的协调资金,经各街(镇)征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在不引发群体性信访问题的情况下,各街(镇)有权利使用协调资金解决征收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

本文件于2020年7月1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之日起实施,原《松北区征收房屋认定和补偿标准细则(试行)》(哈松政办发〔2012〕60号)同时废止。2022年11月28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修订,并原则同意之日起实施。

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


附件:1.《松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2.《松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分享到: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找错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