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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房屋装饰装修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

来源:松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26 字号:[ ]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效制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捋顺我区房屋装饰装修监管执法职责及流程,有必要对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作出相应规定,即《关于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所提意见或者建议请于公示期内通过邮箱、书信的方式返给我们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18号松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5月26日-2023年6月1日

联系人:王秉钧联系电话:88101726

邮箱:jiansheju2659@163.com

邮编:150028

松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6日



关于既有房屋装饰装修拆改房屋建筑主体

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综合

治理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效制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住宅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6号)、《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哈住建发〔2022〕3号)、《中共哈尔滨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哈新办发〔202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以及依法建设但停止施工两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历史建筑、军事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住建局作为区级房屋使用安全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导、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区的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发生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将通过检查、举报、投诉、移交、上级转办等途径发现的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线索转交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核查处理,指导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处理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案件。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作为属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区住建局、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时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其他工作;将通过检查、举报、投诉、移交、上级转办等途径发现的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线索转交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核查处理,配合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处理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案件。

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为属地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受理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线索并核查处理,对于查实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至反馈至区住建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经营用房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四条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地基与基础、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五条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拆改房屋的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关于加强住宅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6号)相关要求向物业服务人办理装修登记手续,并将装修方案、图纸或者相关说明、房屋装修安全保证书送交物业服务人;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报送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

第六条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一律不得开工。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需要拆改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且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将房屋权属证明、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报送区住建局备案。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未拆改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且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按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落实施工人员持证出入管理制度和装修材料、施工工具出入登记制度,加强对服务区域内正在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巡查管理力度,做到每天巡查并做好记录。

物业服务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在每日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正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者已造成损坏后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报告。

第八条区住建局应当告知装饰装修企业履行法定职责。

承揽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结构补强特种专业资质(不分级),仅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得从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施工。

设计、施工等装饰装修企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拆改住宅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要求,应当予以劝阻和抵制;劝阻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区住建局报告。

第九条对于正在实施的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在接到案件信息后立即派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配合调查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请物业服务人工作人员、社区干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予以见证。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涉嫌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及时派员进行后续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查处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案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派员与执法人员共同上门调查,并及时提供房屋竣工图、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没有物业服务人或物业服务人不能共同上门调查的,应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派人与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共同上门调查、协助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立案后,应及时派员进行以下调查取证工作:

(一)调取房屋产权等信息,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

(二)调取物业结构图、房屋竣工图等房屋原始图籍;

(三)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询问证人;

(五)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竣工图有明确标示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依据图纸内容直接认定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一经确认,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期、按要求进行修复,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修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应当符合如下标准:

(一)不得低于原构件用料标准;

(二)基本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

第十四条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验收报告原件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执法人员至现场进行核实,修复部位与损坏部位一致的,确认房屋承重结构已修复。

第十五条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逾期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罚款。根据《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造成危险房屋的后果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二)注记。制作《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制作《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送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通知书内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对涉案房屋予以记载,未经整改完毕并规范验收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登记等手续。

(三)信用管理。将行政处罚结果录入信用中国。

第十六条已被注记限制交易的房屋,当事人后续进行整改并完成检测程序、达到修复结果确认要求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照程序对修复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完成修复的,制作《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并送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完成整改的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服务区域内正在实施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对物业服务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对实施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由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施工人员擅自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阻止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调属地公安派出所配合解决,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之后,当事人不缴纳罚款或未按要求修复承重结构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2.装饰装修登记表(示范文本)

3.住宅装修须知(示范文本)

4.装饰装修巡查签到表(示范文本)

5.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6.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

7.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

附件1

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住宅装修管理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装修住宅地址:

丙方(住宅装修施工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为加强对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物业装饰装修行为,根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住宅装饰装修期间的管理事项,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住宅装修的基本情况

1.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类型:

2.装修施工期天,预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乙方及丙方装修住宅的行为实施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的正当利益。

1.应当将装修的相关法规、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注意事项和《住宅装修须知》(下称《须知》)等告知乙方及丙方,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丙方人员进行《须知》的宣传,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的小区临时出入证,指定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填写装修垃圾投放点位置)等。

2.应当不定期检查丙方人员进入小区的出入证,如发现证件过期,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对无证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活动。

3.应当于丙方装修施工期间,实施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入户现场巡视和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应及时采取劝阻、警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等措施。

4.如乙方及丙方整改不及时,为保障相邻业主利益不受到侵害,应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如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责成相关施工人员退出小区等,直至乙方及丙方改正,再办理确认手续为止。对施工不当造成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修复、赔偿。

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5.

6.

第三条乙方及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须知》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住宅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方可开始施工,且应当配合甲方入户巡查。

1.乙方及丙方有权从甲方获取装修物业的结构、共用设施设备等相关情况。对甲方提出超越政策法规和本协议的不合理要求,乙方及丙方可以拒绝。

2.施工人员进入小区,自觉佩带出入证,人员有变动,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人员须文明规范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3.维护房屋外观统一,不得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封闭阳台和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不得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因装修不当造成相邻业主房屋或共用部位损坏的,应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4.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如物业管理区域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关于限制装修时间的约定严于本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5.施工期间应关闭分户门,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不在共用部位乱写、乱划、乱画,保持环境整洁。建筑垃圾应袋装化,并按规定时间运送垃圾,集中在指定地点堆放,搬运材料或垃圾后应负责及时打扫,保持公共部位清洁。

6.施工人员需住宿的,应当经业主同意并至小区物业管理处登记,同时确保相邻业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碍。

7.施工期间,应当接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甲方的监督,对公共区域(包括门厅、电梯厅、电梯、楼梯、廊道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施工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供住宅装修管线布置图等资料、退还小区临时出入证。

9.涉及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装饰装修活动,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第四条相关费用

1.甲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具体从(填写装修垃圾暂存地址)驳运至(填写装修垃圾投放点地址),按照已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价格标准人民币元/㎡收取服务费用,共计收取装修垃圾短驳服务费人民币元。

2.

3.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及丙方办理相关装修手续的,应承担延误工时的责任。

甲方不履行管理职责,故意刁难乙方及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乙方及丙方擅自调换装修施工人员不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甲方可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丙方自负。

3.

4.

第六条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本协议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补充条款:

附件2

装饰装修登记表(示范文本)

业主姓名


房号


联系电话


装修负责人


装修单位


联系电话


装修施工

项目内容

装修施工期: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施工延期记录:

装修施工人员留宿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业主确认

本人自愿提供本物业服务企业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负责。本人已签收《住宅装修须知》,且已知晓全部内容及权利与责任。

本人已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且已知晓全部内容及权利与责任,并自愿

承诺遵守。

本人(同意/不同意)施工人员留宿,现至小区管理处登记,同时确保相邻业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碍。

如因本人装修原因,造成房屋本体损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签署人(业主):

年月

装修施工单位:

签字(章):

年月日

物业服务企业: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备案资料:

1.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书、业主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2.装修单位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装修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如更改原有水电线路,需提供水电线路图)。

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3

住宅装修须知

(示范文本)

一、为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正常使用,根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须知。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符合防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建筑功能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涉及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装饰装修活动,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房屋装修和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如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乱挖地下空间。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规定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擅自在天井、庭园、平台、晒台(露台)、屋顶、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在房屋内部插层增加的建筑面积等)。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如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外立面及其色调、擅自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以及改变非住宅的规划批准用途使用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或者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的。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擅自设置或者改变烟道、排风、排水管道。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十二)乱倒垃圾、杂物。

(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

(二)

(三)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遵守《办法》、《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活动涉及《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书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在装修施工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为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内容。

七、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督促装修施工单位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装修内容施工,做好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若需调整装修项目,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严格执行住宅装修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关于限制装修时间的约定严于本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三)搬运装修建材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通行,不得造成共用部位的损坏和污染;装修施工废弃物,应当装袋清运到本物业管理区域指定的地点(填写装修垃圾

投放点地址)堆放,确保沿途清洁。

(四)装修施工时,应做到文明规范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设备,不得造成下水道堵塞、损坏和墙面、楼面渗漏水等问题。

(五)施工人员在从事装修施工期间,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巡视和检查。

八、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小区临时出入证交还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视和检查的,管理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被检查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十、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规装修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或者有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违规违约装修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房屋装修违反规划、住建、城管、环保、绿化、公用事业、市政、环卫、公安、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有行政处罚权限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自身工作便利或者勾结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垄断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敲墙打洞、建材供应、装修垃圾短驳清运等业务。

十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选取符合相关规定的垃圾清

清运单位(填写清运单位名称)清运装修垃圾,向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并由垃圾清运单位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具发票。如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代办服务的,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另外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十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从(填写装修垃圾暂存地址)驳运至(填写装修垃圾投放点地址),已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为人民币元/m²。如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应当在《协议》中予以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

年月日

本人已阅读《住宅装修须知》的全部条款,并知晓全部内容。

业主或使用人签收:

年月日

附件4

装饰装修巡查签到表(示范文本)

序号

巡查时间

装修情况

巡查人员

备注

1

年月日时分




2

年月日时分




3

年月日时分




4

年月日时分




5

年月日时分




6

年月日时分




7

年月日时分




8

年月日时分




9

年月日时分




10

年月日时分




11

年月日时分




12

年月日时分




13

年月日时分




14

年月日时分




附件5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你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地址)

的房屋,现被认定为拆除(改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该房屋将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请在被损房屋承重结构修复后,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松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如需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的,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证明文件。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年月日

附件6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

松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认定,以下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拆除(改动):

哈尔滨市松北区(地址),房地产权利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相关房地产权利人在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

松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认定,下列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拆除(改动)已恢复:

1.哈尔滨市松北区(地址),房地产权利人。

2.哈尔滨市松北区(地址),房地产权利人。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承重结构已恢复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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