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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总部基地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松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27 字号:[ ]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鼓励总部基地项目入驻新区,形成总部集群,推动新区经济健康发展,按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局草拟了《关于贯彻落实总部基地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总部基地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所提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书信等方式进行反馈。

为尽快落实《意见》,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7月3日

电话:0451-88108335

书信邮寄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18号505室

邮编:150021

电子邮箱:xqzyjly@126.com




关于贯彻落实总部基地项目

用地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鼓励总部基地项目入驻新区,形成总部集群,推动新区经济健康发展,按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用地性质。总部基地项目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商务金融与商业混合用地,不含商住混合用地。总部基地项目用地优先纳入新区年度供地计划予以保障。

二、确定规划条件。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总部基地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培育引进的需要,按需确定商务金融和商业用地地上建筑面积的具体比例,其中商业商务金融混合用地中商务金融占比不小于60%,明确不得建设公寓,三层以上层高不得超4.5米。

三、合理确定出让底价。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在综合考虑土地市场、土地成本等因素,结合新区经济发展的业态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符合本政策的总部基地项目用地,在不低于出让宗地的土地成本价格及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的前提下,商业用地按土地评估总价的70%作为建议出让底价,商务用地在土地评估总价70%的基础上再按50%核算评估价格作为建议出让底价,经集体决策确定挂牌出让底价。

总部基地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须缴纳全部成交价款的50%(含定金),余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四、适用范围。依据《哈尔滨新区总体规划》和新区产业发展布局,确定本措施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区域:

(一)科技创新城核心区:银水湾、世茂大道、创新一路、明月街、世泽路、世坤路、秀月街围合区域。

(二)深圳哈尔滨产业园核心启动区:世茂大道、智谷大街、紫旭路、规划207路、规划176路、规划203路、规划169路、智谷四街、绿水路围合区域。

(三)中源大道、规划南33路、集乐支渠、剧院二路围合区域。

五、加强供地管理

(一)总部基地类项目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实现市场竞争机制。

(二)区企投局根据相关招商入驻协议,对拟出让土地出具《规划条件函》、《出让建议函》,并在《出让建议函》中明确竞买保证金的比例。

(三)区土储中心负责核算拟出让土地成本价格,区自然资源局配合。

(四)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总部基地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年度供地计划,依据《规划条件函》,制定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如需新编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依规履行程序后组织土地评估,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后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五)挂牌成交前,拟参与竞买企业须按新区管委会对该项目建设内容的要求签订《承诺书》。

六、承诺事项监管。宗地出让后五年内由企投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对《承诺书》约定事项进行核查,如不能达到《承诺书》约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须按出让时土地评估总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期间根据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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