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领域稳增长促发展、助力复工复产的若干优化措施(试行)》(哈新管规〔2023〕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拟对《措施》第一、二条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为:
一、2019年1月1日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缴齐土地出让金本金及利息,承诺违约金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缴,并提供相应价值1.5倍的抵押物或者银行保函后,可先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如用地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不能缴齐违约金的,自然资源部门将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盘活商业(商务)项目建设,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违反相关招商协议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相关规定适当调整规划条件中包括容积率、商业(商务)比例、建筑高度、建筑密度、车位等相关规划指标,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受理用地单位申请时点评估核收土地出让金。
为尽快落实《措施》,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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