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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来源: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4-07-10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新区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和《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持续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破解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既有建筑改造验收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科学开展,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有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19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邮寄信件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18号行政服务大厅

2.电话反馈

联系人:郭影佳;办公电话:4001038890-6142/400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

3.电子邮箱

邮箱地址:552485170@qq.com (主题: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意见+姓名+手机号码)

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5日

关于落实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新区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和《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持续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破解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既有建筑改造验收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科学开展,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通过机制创新,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效率,最大限度精减审批环节,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提升服务品质,整合优化各部门职责,在城市建设更新的过程中,建立符合哈尔滨新区和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实际情况的消防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贯彻统筹发展和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尊重历史、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在鼓励改善、提升、确保不降低原建筑物的消防和房屋结构安全水平的原则下,推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三、总体目标

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区范围内实施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工作,以实现:一是破解新旧技术标准不统一带来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审批环节遇到的问题;二是出台相关政策优化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路径,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再利用行为;三是针对新区内的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产业园的改造或消防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承重结构改动备案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活化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等既有建筑改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四是利用本方案出台的有关政策,简化审批流程、逐步探索实现告知承诺等制度,为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型低风险场所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时面临的不熟悉程序,设计、检测等造成成本过高问题制定消防审批优化办法;五是建筑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与施工质量监管,包含消防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结构改动、加固施工图设计,通过与审批部门联动,针对审批要点加强监督及指导,确保在建设过程质量监管与结果验收不脱节。同时联合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建立健全各责任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内容及要求。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

1.指导既有建筑不同改造形式下如何适用新老消防标准和结构设计标准,旨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为消防行政审批及监管提供指导意见。同时鼓励、指导既有建筑改造建设方在项目实施前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判定,分析项目改造中可能面临的消防问题,确保既有建筑消防安全可控。

2.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遇到的规范相冲突、规范条文规定不明确、规范条文解读不一致、全国统一规范不适合黑龙江省严寒地区气候特点和居住习惯导致的问题,例如:大型物流企业分拣库房采用湿式灭火系统的防冻问题;冰雪类场馆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准等实际验收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同一使用功能结构规范中的荷载发生变化,通过专家技术论证会的形式研究出适合本地情况的技术要求后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范围内“先行先试”。

3.设立专项课题组开展专项问题研究。针对新区内的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产业园的改造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活化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等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政策。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既有建筑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消防行政审批部门仅针对消防安全是否满足要求进行审批,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发现、涉及的结构安全问题,按照《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对应备案及施工质量监管。

1.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再利用申报消防行政审批: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消防安全性进行改(扩)建、装修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必审必验项目还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报告)。增加使用面积或增设夹层等扩建项目应同时提供规划审批手续(规划豁免清单的除外)。

2.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再利用申报消防行政审批:只改变局部或附属建筑的使用功能,其建筑整体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消防行政审批部门仅针对改变局部或附属建筑的使用功能装修、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是否满足要求进行审批,改变部分不应影响未改变部分的消防安全,如有影响应将影响部分进行审批。

3.旧厂区既有建筑改造再利用申报消防行政审批:一是既有工业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时须充分考虑装修以及改、扩建后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应提供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必审必验项目还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报告);增加使用面积或增设夹层等扩建的既有工业建筑应先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申报消防行政审批。二是允许工业类项目内的既有非生产用建筑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改造为老年人活动场所、教育机构、商业、医疗、餐饮等民用功能,但既有非生产用建筑改造再利用后应满足自然资发[2023]72号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3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应符合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的要求。申报消防行政审批流程参照既有民用建筑申报流程。三是工业类项目的既有建筑改造单体建筑内使用功能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出现工业与其他用途混合使用的情况。

(三)加强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加强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

五、组织保障

(一)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验收工作,牵头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台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具体政策及要求;牵头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及业主单位等联合研究解决太阳岛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活化利用问题。

(二)做好政策宣传、安全培训教育等工作。由新区住建局牵头,区审批局、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执法局配合,共同制定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与审批联动机制。

(三)明确各主体责任、建立信用社会体系。由新区营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审批局、区工商、税务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如民政局、教育局等)联合建立针对既有建筑改造中各有关主体的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修复措施。

(四)保证新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审批效率,保障消防工程建设质量。由新区住建局对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各类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并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五)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既有建筑利用增加面积部分的规划审查、审批。

(六)新区财政局负责消防技术服务费用、消防监督管理科研经费的资金支持及审核。

本方案由新区管委会发布实施,自发布日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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