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8-20 字号:[ 大 中 小 ]
我市农民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9城区内有自有住房并稳定就业的,落户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咨询部门: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451)8677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