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户籍农民,无论其现户籍在农村还是城市,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变,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进城落户农民可根据个人意愿,在现户籍所在地参加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进城落户农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参加城市居委会换届选举证明,或个人做出不参加户籍所在地城市居委会换届选举承诺后,即可参加原户籍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以上三项措施,在2021年全市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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