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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种情况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省医保局解答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20-04-14 字号:[ ]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近日,省医保局针对参保人员关心的热点问题给予了解答。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下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时需出示医保卡,划卡进行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现金垫付,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项目由个人自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包括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生育保险实行黑龙江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到当地的医保经办部门进行核销。

(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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