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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6-10-17 字号:[ ]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工作的通知

哈松财〔2016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随机抽取;货物专用类和工程类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选取方式由随机抽取调整为由各采购单位自行选取。各采购单位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查询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条件、设施等相关情况,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排斥潜在供应商、虚假招标、串标围标的行为予以坚决取缔,列入采购代理机构黑名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执行分散采购。各采购单位为本单位分散采购的责任主体,分散采购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开展采购,也可自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分散采购计划报区财政局业务科专管员审核备案。

三、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类单项品目年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服务类单项品目年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类单项品目年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执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确定。

四、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货物类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服务类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国家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各采购单位须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30日内,采购单位将本单位全年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报区财政局,做到早计划、早准备,避免因时间问题规避政府采购。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实施采购。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严禁各采购单位将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六、各采购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要避免质次价高、排斥潜在供应商、验收管理不严格等问题的出现。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时,项目预算价格应到财政部门通过竞争机制引入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价格论证;工程类项目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禁止在采购需求中设置指向特定产品、专利、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差别性条款或歧视性待遇。对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价评标法。采购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管理,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八、对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工程、达到发改部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采购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采购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未达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工程且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拆除、装修、修缮工程应依法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九、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集中采购项目公告的发布、标书的编制,以及开标评标等环节开展实时监督和跟踪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十、各采购单位为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成立由单位财务、业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负责采购项目的需求制定,项目实施等组织工作。各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岗位职责权限,内部审核、验收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合法有序进行。

附:1、松北区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2、松北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

    3、松北区政府分散计划采购申报表

附件下载:

松北区2016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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