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财综〔2016〕181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8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黑财综〔2015〕94号)和2015年以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编制了《2016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为截止2016年5月1日仍在全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二、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以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根据收费事项调整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动态更新,实行常态化公示。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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