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 哈财综〔2016〕16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黑财综〔2015〕93号)规定,编制了《哈尔滨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6年4月30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2016年4月30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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