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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改委关于理顺城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9-06-03 字号:[ ]

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改委于5月17日举行了哈尔滨市理顺城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听证会,并于听证会后将听证报告提交市政府。此次听证会的筹备和举行过程中,市发改委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认真履行了各项法定程序,听证会规范合法。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消费者参加人的构成和比例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产生过程合法、公开、透明。听证会自始至终在媒体的监督下进行,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记录均经本人审阅并签字确认,所有听证会参加人一致同意或原则同意听证方案,听证会结果合法有效。

  依据听证会的总体意见,市政府决定理顺城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综合购进价格联动机制。按照规定,现将相关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顺城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决定

  (一)关于实施范围

  此次理顺城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实施范围,为我市市区(不含阿城区)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

  (二)关于各档气量与价格

  第一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88立方米(含)以下,气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2.94元;
  第二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88立方米-360立方米(含),气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3.53元;
  第三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气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4.41元。

  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气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5人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55立方米用气量的方式增加第一档气量基数。

  (三)关于计价周期

  以年度(12个月)作为一个计价周期。一个计价周期中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按相应各档气量及价格计收气费,用气量在计价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变更或注销用气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一个计价周期的用气量,均依据一个计价周期的相应气量额度、按实际发生抄表气量计收各档气价。

  (四)关于配套政策

  1.关于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一、二档气价的平均价格,气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3.24元。
  2.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分散供养)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其生活用气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00元标准不变。
  3.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其生活用气价格执行每立方米2.94元标准。

  (五)关于其他事项

  1.在今后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在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直接启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综合购进价格联动机制,相应调整终端用户销售价格。
  2.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本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哈政办发[2015]12号)同时废止。

  二、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综合购进价格联动机制的决定

  (一)本机制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不含阿城区)使用公共管网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包括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二)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
  (三)综合购进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为满足城市用气需求,采购各类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当综合购进价格累计变动达到或超过0.10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

  联动价格=(计算期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销售价格+联动价格。

  (五)居民管道天然气联动周期不少于一个年度,非居民管道天然气联动周期不少于三个月。周期内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累计变动未达到0.10元/立方米时,变动幅度持续累计计算,当达到或超过0.10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
  (六)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计算期内,当燃气经营企业供销差率高于5%时,按5%计算;当燃气经营企业供销差率低于5%时,按实际数据计算。2020年6月末后,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七)燃气经营企业可依据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联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启动联动机制,也可依据天然气社会平均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
  (八)为保证价格联动顺利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九)当国内(或本地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暂停、延迟启动价格联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况解除后,恢复实施联动机制。

  三、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一)采纳“理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是必要的”的意见。其理由:理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不仅是深入推进价格改革,更好发挥引导资源配置作用,激发市场活力的迫切要求,更是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供气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长久之计。

  (二)采纳“随着国家扶弱济困政策的变化,应在价格优惠政策上予以新的定义”的意见。其理由: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是政府的应尽职责。当前,国家在社会救助政策方面作出调整,将特困人员从低保保障待遇中退出,享受新的救助政策,这部分人员目前已经不再持有《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是重新持有《哈尔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因此,在此次理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优惠政策中,应将持有《哈尔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居民用户明确到价格优惠范畴之内。

  (三)采纳“建立联动机制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作为,在保证与上游价格及时接轨、调价政策及时到位的同时,确保价格调整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的意见。其理由:上下游价格接轨及时与否、调价政策到位及时与否,直接关系到燃气企业能否正常运营,更关系到群众切实利益能否得到合理维护,只有保证与上游价格及时接轨、调价政策及时到位,确保价格调整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才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企业发展、保护百姓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采纳“燃气企业应努力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的意见。其理由:加大宣传指导力度,有利于广大市民知晓安全用气常识,强化安全用气意识,规范安全用气行为,维护生命财产安全;加大便民服务力度、加大检修维护力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仅有利于减轻百姓负担、方便百姓生活、提升安全保障,更有利于促进供气企业挖潜增效、降低成本,履行义务、树立形象,以优秀企业的品质和实力,让百姓从中得到真正、长久的实惠。

  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朋友长期以来对价格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和监督。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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