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区卫健局:
为保障各地医疗机构正常运行,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依据《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哈财指(社)〔2022〕227号),现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指标收入请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100601中医(民族医)药专项”。
二、此项资金中央补助资金部分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预算单位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要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加强中医药特色技术支持。如果相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另行清算。
四、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做好指标和项目安排、分解告知等相关工作。资金拨付后,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要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关于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于发展)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拨款表.xls
附件2.关于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于发展)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表.pdf
哈尔滨市松北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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