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中央财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第五批)预算的通知
区卫健局:
依据《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中央财政新冠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第五批)预算的通知》(哈财指(社)〔2022〕295号),现下达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五批)。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指标收入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列入“21004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科目。
二、此项资金中,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管系统全程监测。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彻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请卫生健康部门要兑现落实加强管理。资金拨付后,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使用,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中央财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第五批)的资金拨款表.pdf
附件2.中央财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第五批)的绩效目标表.pdf
哈尔滨市松北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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