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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评估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15 字号:[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哈尔滨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管理工作,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评估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以及实效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防止奇葩“红头文件”出台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哈尔滨新区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评估机制,有效保障制定质量、准确评价实施效果、及时调整清理、加大监督保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原则,坚守法制统一,鼓励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积极在法治政府建设上率先突破,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法治新区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评估工作以新区改革发展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程序完备、运行高效、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范围、主体、程序、职责,重点围绕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等方面,有序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做到应评尽评,持续深化评估结果运用,发挥评估引领撬动作用,切实加大新区政策供给力度和质量,为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一般规定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评估工作,是指评估部门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一)评估范围。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含办公室)、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新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准)。

(二)评估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的工作要求,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当由牵头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以下简称“评估部门”)负责。

(三)评估内容。一般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整体评估;仅需要了解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实施情况的,可以对该部分条款进行单独评估;对内容相近或者相关的多个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集中评估。评估工作应当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是合法性,即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一致;

二是合理性,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当,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是可操作性,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四是规范性,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五是绩效性,即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施效果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公众评价和反映。

六是其他内容,即文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是否有与新区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或者实施部门不作为问题。

(四)评估程序。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是制定评估方案。评估部门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估工作组织形式、具体内容和时间步骤等。

二是成立评估小组。评估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开展后评估,并可以邀请高校、科研院所、社会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参与,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如实提供评估所需各项材料,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按照评估部门的倾向预设评估结论。

三是开展评估调研。评估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征集意见、统计分析、实地调研、案卷评查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收集、分析有关部门、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机关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

(五)评估听取意见。坚持开门评估,注重倾听企业群众意见,有效拓宽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的渠道,注重听取和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汇集民意,汲取民智,为更好地推动规范性文件实施夯实基础。

一是在评估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听取企业意见时,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

二是在评估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涉及重大民生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民意调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群众和各方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意见。

(六)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开展评估的原因或者目的,评估对象,以及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法、调研论证过程等评估程序。

二是评估内容分析。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三是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建议制定、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告失效等评估结论,以及对问题或者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是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单位盖章。

(七)评估期限。评估工作一般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完成,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由评估部门负责人确定评估工作时限。除制定前评估外,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评估类别

按照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需要,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分为制定前评估、实施后评估、清理文件评估和公民建议评估。

(一)制定前评估。起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民营企业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开展制定前评估。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送交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时,应一并提交评估报告,未开展制定前评估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区司法局审核时发现应当评估的规范性文件未开展评估,或者理由不正当的,应按照不符合制定程序要求将规范性文件退回起草部门。

(二)实施后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根据实际需要或者区政府认为有必要评估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拟将“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起草或者实施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或者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拟作重大修改的;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的规范性文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的;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不合法意见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文件评估。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时,应当对施行已满2年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评估(不包含2年内已开展过评估的文件),或者按照上级部署的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清理工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

(四)公民建议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件合法性、合理性提出意见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意见的,起草部门可以视情况开展评估。经评估无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评估部门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做好有关文件的解读工作。

四、评估结果运用

规范性文件评估结论应当与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有机衔接,作为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经过评估,对属于行政执法问题的,及时向涉及的实施部门或者机构反馈,研究落实整改措施;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的,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后重新登记、编号、印发;对于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压实评估部门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评估主体职责,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备案、清理等重要环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对应当开展评估但未评估、预设评估结论、评估报告不符合标准等行为及时整改到位。

(二)注重能力建设。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结合实际创新评估中方式方法,做好工作协调和配合,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各单位的评估报告和相关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区司法局。

(三)严格督办落实。区司法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环节,对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评估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开展评估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评估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评估工作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制度,纳入年度依法治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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