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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15 字号:[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哈尔滨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管理工作,现将《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 《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2.《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3.《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细则》

4.《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5.《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6.《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7.《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8.《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1:

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新区“六区”叠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按照法定权限,需要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和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关系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区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区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相关绩效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规定,启动决策程序,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一)区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按照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区政府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区政府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决策草案一般包含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拟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订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区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决策草案说明中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情形,采用民意调查、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保障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决策承办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用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座谈会、听证会方式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情形,选择参与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召开座谈会5日前,将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研究机构进行民意调查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对重大经济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相关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以协商、对话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建议。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与专题调研、实地走访等工作。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及决策事项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八条 公众参与程序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有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决策草案,并将公众参与、意见采纳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每次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吸收、采纳合理可行的专家论证意见,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多数专家论证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全面排查、分析研判重大决策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开展风险评估,除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 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可以分别进行、同步进行,同一程序也可以多次进行,相关意见、结论可以互相参照。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决策事项草案在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经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者部门初审、本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将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作出决策的依据及参考资料、决策的主要内容、履行起草决策程序的情况、各方面对草案的主要不同意见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文本及借鉴经验的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者部门初审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情况;

(五)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六)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供听证会笔录、公众参与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需要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供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未及时补报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实地考察调研、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参与。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其他法律专家、专业机构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区司法局自收到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多于15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决策承办单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补充提供材料、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实地考察调研、召开论证会、委托专业机构参与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区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三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区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实施效果,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区政府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实施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届满;

(五)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四十条  决策后评估结束后,应当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区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中止执行或者作出重大调整的,区政府及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及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松北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哈松政发〔201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的认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有关公共教育、养老、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优抚安置、残疾人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城乡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重要专项规划;

4.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其他工作中长期(三年以上)计划、方案;

5.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土地、矿藏、水、草原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冰雪旅游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决定在松北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工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

2.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国资国企改革等)、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等。

第四条  对照本标准第二条,仍难以认定是否属于决策事项的,可参考以下情形衡量:

(一)是否涉及普遍增加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或减损其权益;

(二)是否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民生改善产生直接、广泛或长期的重要影响;

(三)是否可能对重要自然资源或生产生活环境造成大面积不可逆转的变化;

(四)是否可能对重要文化资源造成灭失或根本改变。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标准:

(一)财政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

(二)政府立法决策;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四)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

(五)落实、执行区政府已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六)其他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附件3:

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四条  决策事项目录是区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推进。

第五条  区司法局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管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其他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编制决策事项目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属于区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决策事项。

第七条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八条  在组织编制决策事项目录前,区司法局应当向区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照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区政府年度工作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决策事项,按照征集决策事项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区司法局申报。

第十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决策事项建议由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

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认为无需列入的,应当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建议应当包括:事项名称、承办单位、主要内容、主要依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计划完成时限等。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对申报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决策事项范围,但区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申报的事项,区司法局可以要求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补充申报或者将其直接列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三条  拟列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区司法局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区司法局在对拟列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应当按程序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区委同意。

第十五条  经区委同意的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遇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限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六条  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时限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向区政府报告,说明理由、提出下步工作计划,并按新计划时限完成;当年无法完成的,不再重复列入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对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履行相关程序。

经区委同意,调整后的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重新公布。


附件4:

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外,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情形,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保障公众参与:

(一)民意调查、问卷调查;

(二)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题调研、实地走访;

(四)座谈会;

(五)听证会;

(六)其他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六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以下事项,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决策承办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四)涉及群众代表报名的条件及遴选规定;

(五)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用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座谈会、听证会方式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情形,选择参与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召开座谈会5日前,将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送达参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对与会代表在座谈会过程中口头提出,或者会后书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都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研究机构进行民意调查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对重大经济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相关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以协商、对话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建议。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与专题调研、实地走访等工作。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

(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参加听证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及决策事项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决策承办单位制作听证会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五条 公众参与程序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并向社会公开公众参与报告。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提出意见情况;

(三)对公众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依据、理由;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有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附件5:

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相关领域随机选取参加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每次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工作提供以下必要保障:

(一)及时提供决策事项的起草说明、法律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

(二)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充分的研究时间;

(三)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必要时邀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论证调研、列席相关会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

第七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论证要求,从其所属专业角度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可以采取面对面座谈或者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进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九条  采用书面咨询方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取的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以个人、机构名义出具书面专家论证意见书。

第十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内容,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论证。

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受委托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专家论证意见书。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专业机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的意见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专家应当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署名,专业机构应当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盖章。对论证结论持异议的,应当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

专家论证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专家论证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吸收、采纳合理可行的专家论证意见,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对未采纳多数专家论证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上尚未完全达标,可能导致决策事项难以执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区政府决定是否中止决策程序。

经专家论证后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性、技术性上最终无法达标,导致决策事项无法执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区政府决定是否终止决策程序。 


附件6:

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有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应评尽评、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单位配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决策方案的风险可控性。

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选择第三方机构,应当注重其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委托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决策事项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和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参加,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第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方面: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导致财政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价、恶意炒作舆论等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情形。

第十条  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对象、方式、时限等具体要求;

(二)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充分听取意见、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全面排查、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

(三)提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结束后,评估单位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五)按照编审分离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与评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经分析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风险较小的,可以在组织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后进行简易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大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或者可能引发严重舆情事件,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或者可能引发舆论炒作,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大多数公众表示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风险评估,决策事项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

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

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区政府报送决策事项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控预案等相关材料,并就风险评估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防控措施作出相应说明。


附件7:

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初审。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报请本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报请集体讨论。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作出决策的依据及参考资料、决策的主要内容、履行起草决策程序的情况、各方面对草案的主要不同意见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文本及借鉴经验的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机构初审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情况;

(五)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六)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供听证会笔录、公众参与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需要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供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未及时补报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  区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组织实地考察调研;

(四)召开论证会;

(五)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委托专业机构参与;

(六)其他方式。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其他法律专家、专业机构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区司法局自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决策承办单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补充提供材料、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实地考察调研、召开论证会、委托专业机构参与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九条  区司法局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区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以下情形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区政府讨论;

(二)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区政府讨论;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建议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查;

(五)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区政府讨论。

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供区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附件8:

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确保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松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届满;

(五)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七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评估单位、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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