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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奖励政策

来源:松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5-11 字号:[ ]

1.鼓励重点产业发展。对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在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内、新入驻片区的制造业企业、文旅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光电产业园等重点打造的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特色园区”),投产(运营)后,前 3 年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留成和省市返还合计),全额奖励给企业和特色园区,后 2 年 50%奖励给企业和特色园区。【新“驱”25条】

2.通过订制方式或入驻园区时购买项目用房并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企业,承诺入驻园区五年内年均全口径纳税额达到 5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采取先支持后考核的办法,享受项目用房建设成本造价(工程竣工决算价格加税费)七折优惠。租用项目用房三年内转为购买的,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购买项目用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享受七折优惠,且租用项目用房期间缴纳的房屋租金可以抵作购房款。【稳增长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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