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3-16630
  • 基地
  • 2023-07-18
  • 主动公开
  • 哈新管规〔2023〕6号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总部基地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7-1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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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松北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总部基地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6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总部基地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的

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鼓励总部基地项目入驻新区,形成总部集群,推动新区经济健康发展,按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用地性质

总部基地项目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商务金融商业混合用地,不含商住混合用地。总部基地项目用地优先纳入新区年度供地计划予以保障。

二、确定规划条件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总部基地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培育引进的需要,按需确定商务金融和商业用地地上建筑面积的具体比例,其中商业商务金融混合用地中商务金融占比不小于60%明确不得建设公寓,三层以上层高不得超4.5米。

三、合理确定出让底价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在综合考虑土地市场、土地成本等因素,结合新区经济发展的业态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符合本政策的总部基地项目用地,在不低于出让宗地的土地成本价格及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的前提下,商业用地按土地评估总价的70%作为建议出让底价,商务用地在土地评估总价70%的基础上再按50%核算评估价格作为建议出让底价,经集体决策确定挂牌出让底价。

总部基地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须缴纳全部成交价款的50%(含定金),余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四、适用范围

依据《哈尔滨新区总体规划》和新区产业发展布局,确定本措施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区域:

(一)科技创新城核心区:银水湾、世茂大道、创新一路、明月街、世泽路、世坤路、秀月街围合区域。

(二)深圳哈尔滨产业园核心启动区:世茂大道、智谷大街、紫旭路、规划207路、规划176路、规划203路、规划169路、智谷四街、绿水路围合区域。

(三)中源大道、规划南33路、集乐支渠、剧院二路围合区域。

加强供地管理

(一)总部基地类项目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实现市场竞争机制。

(二)区企投局根据相关招商入驻协议对拟出让土地出具《规划条件函》、《出让建议函》,并在《出让建议函》中明确竞买保证金的比例。

(三)区土储中心负责核算拟出让土地成本价格,区自然资源局配合

(四)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总部基地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年度供地计划,依据《规划条件函》,制定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如需新编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依规履行程序后组织土地评估,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后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五)挂牌成交前,拟参与竞买企业须按新区管委会对该项目建设内容的要求签订《承诺书》。

承诺事项监管

宗地出让后五年内由企投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对《承诺书》约定事项进行核查,如不能达到《承诺书》约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须按出让时土地评估总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期间根据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解读链接:

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zcjd/202307/c01_8521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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