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3-16634
  • 房屋建筑
  • 2023-07-18
  • 哈新管规〔2023〕7号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7-18 来源: 访问量:
字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既有房屋装饰装修拆改房屋建筑

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

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效制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住宅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6号)、《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哈住建发〔2022〕3号)、《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涉及结构安全行为管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哈住建发〔2023〕103号)、《中共哈尔滨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哈新办发〔202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以及依法建设但停止施工两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历史建筑、军事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住建局作为区级房屋使用安全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导、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区的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发生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将通过检查、举报、投诉、移交、上级转办等途径发现的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线索转交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核查处理,指导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处理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案件。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作为属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区住建局、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其他工作;将通过检查、举报、投诉、移交、上级转办等途径发现的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线索转交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核查处理,配合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调查处理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案件。

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为属地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受理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线索并核查处理,对于查实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至区住建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经营用房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四条  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地基与基础、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五条  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拆改房屋的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关于加强住宅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6号)相关要求向物业服务人办理装修登记手续,并将装修方案、图纸或者相关说明、房屋装修安全保证书送交物业服务人;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报送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

第六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一律不得开工。

依据《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需要拆改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且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将房屋权属证明、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报送区住建局备案。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未拆改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且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按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物业服务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落实施工人员持证出入管理制度和装修材料、施工工具出入登记制度,加强对服务区域内正在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巡查管理力度,做到每天巡查并做好记录。

物业服务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在每日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正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者已造成损坏后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报告。

第八条  区住建局应当告知装饰装修企业履行法定职责。承揽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结构补强特种专业资质(不分级),仅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得从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施工。

设计、施工等装饰装修企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拆改住宅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要求,应当予以劝阻和抵制;劝阻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区住建局报告。

区建筑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教育指导,切实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做好行业自律。

   第九条  对于正在实施的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在接到案件信息后立即派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配合调查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请物业服务人工作人员、社区干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予以见证。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涉嫌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及时派员进行后续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  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查处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案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派员与执法人员共同上门调查,并及时提供房屋竣工图、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没有物业服务人或物业服务人不能共同上门调查的,应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派人与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共同上门调查、协助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立案后,应及时派员进行以下调查取证工作:

(一)调取房屋产权等信息,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

(二)调取物业结构图、房屋竣工图等房屋原始图籍;

(三)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询问证人;

(五)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图有明确标示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依据图纸内容直接认定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一经确认,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期、按要求进行修复,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修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应当符合如下标准:

(一)不得低于原构件用料标准;

(二)基本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

   第十四条  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验收报告原件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执法人员至现场进行核实,修复部位与损坏部位一致的,确认房屋承重结构已修复。

第十五条  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逾期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罚款。根据《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对造成危险房屋的后果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二)信用管理。将行政处罚结果录入信用中国。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服务区域内正在实施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对物业服务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对实施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由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施工人员擅自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阻止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调属地公安派出所配合解决,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之后,当事人不缴纳罚款或未按要求修复承重结构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解读链接: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zcjd/202307/c01_852177.shtml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