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3-18422
  • 民用建筑消防改造
  • 2023-08-18
  • 主动公开
  • 哈新管规〔2023〕9号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哈尔滨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500平方米以下既有民用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制备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8-1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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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松北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500平方米以下既有民用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制备案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500平方米以下既有民用建筑消防改造

项目实行承诺制备案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新区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和《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根据哈尔滨新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哈尔滨新区500平方米及以下既有民用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制备案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制,是哈尔滨新区“以照为主,承诺代证”改革之一。指导新区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的消防审批及监管工作事前告知、事中承诺、事后监管的开展。在尊重历史、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在鼓励改善、提升、确保不降低原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的原则下,推进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利用。

申报人可自主选择常规备案或告知承诺制备案。

既有民用建筑定义:经法定建设程序验收合格的已建成使用的非生产性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范围内,建筑规模500平方米及以下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备案类项目(项目场所位于或含有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不适用;项目为幼儿活动场所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不适用)。

有失信记录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适用承诺制备案。

三、办理基础条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在建筑改造前熟悉掌握告知内容,并能够确保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后达到告知要求,如有对告知内容不理解或改造工程复杂需要专业技术支持时,需要咨询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完成,并签订合同明确相应责任。

1.既有建筑已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出售方、租赁方,或负责建筑消防的物业管理部门提供);

2.既有建筑房产证明信息规划用途为商业类(包含商业服务、办公、商铺)。

3.既有建筑配套的消防设备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柴油发电机、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等)完好运行正常,并能满足改造后使用功能的要求。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行登录(http://zfcxjst.hlj.gov.cn/ch/zwfw.html)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下载《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消防备案告知承诺书》(分为娱乐经营场所类、商业经营场所类一般经营场所类等类);改造完成自行核实符合告知内容后签字盖章,扫描上传改造设计图纸、签印齐全的承诺书后,即完成本次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承诺备案。

五、监管措施

1.各政府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负责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违反承诺的项目,核查属实的,区审批局对其撤销备案。

2.因不实承诺被撤销备案的,由审批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所申报项目按备案类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程序办理,承诺人在新区范围内办理的任何行政审批事项不再适用承诺制方式。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解读链接: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zcjd/202308/c01_8874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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