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4-01735
  • 养老
  • 主动公开
  • 哈松政规〔2024〕1号

【规范性文件】维修养护项目哈尔滨新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日期:2024-02-01 来源: 访问量:
字号:

为有效解决哈尔滨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利民托管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积极稳妥解决哈尔滨新区,特别是利民托管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依规、保障合法利益原则;坚持分类统筹、分步实施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二、主要政策依据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政府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79号令);《关于进一步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哈国土联发〔2011〕1号,以下简称哈国土联发〔2011〕1号);《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通知》(哈人社规〔2020〕1号,以下简称哈人社规〔2020〕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及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22〕21号,以下简称哈政规〔2022〕21号)以及其他适用于此项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任务与目标

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利民托管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采取“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妥善解决利民托管区遗留问题,视实际推进情况尽快完成目标任务,具体分为四步:

1.第一步,将2011年以前被征地人员中符合条件且2023年底已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计划2024年3月底前纳入市养老统筹;2011年1月至2018年6月征地项目,按照市人社部门立项审核标准进行梳理,完成缺少征地手续项目的合法性确认工作,按征地项目先后顺序确定参保时间。

2.第二步,将2011年以前被征地人员中符合条件且2024年底已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2011年征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计划2024年12月底前纳入市养老统筹。

3.第三步,将2011年以前被征地人员中符合条件且2025年底已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征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计划2025年12月底前纳入市养老统筹。

4.第四步,将托管前被征地人员中所有符合条件未参保人员,计划2026年12月底前全部纳入市养老统筹,实现应保尽保。

对托管前未按时纳入参保范围、符合补发条件的人员,分期予以补贴,实现应补尽补。

四、参保及发放

(一)保障范围

利民托管区2018年6月30日前征地且符合市政府179号令、哈人社规〔2020〕1号等规定的被征地人员(不含原呼兰区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安置的原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政策,将被征地农民分为三类:

1.2008年前被征地人员:按照市政府179号令规定,个人和村集体承担所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额,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确定,不享受政府补贴的被征地农民。

2.2008-2010年被征地人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征地,按照市政府179号令规定,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分别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40%,政府补贴为所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额20%的被征地农民。

3.2011年后被征地人员:2011年1月1日(含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征地,按照哈国土联发〔2011〕1号和哈政规〔2022〕21号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直接列入征地补偿成本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费用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以征地时我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费用。

2008年前被征地人员保险费用,由个人、村集体依据相关政策承担,由涉及征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筹集保险费用;2008-2010年被征地人员保险费用,由个人、村集体、政府按4:4:2比例承担,由涉及征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筹集80%保险费用,区财政和金融局负责协调落实市、区财政各承担的10%补贴资金;2011年后被征地人员保险费用列入征地补偿成本,由区级财政负责筹集资金,市级财政按照市政府确定原则返还土地出让金,由区财政和金融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土储中心协调筹集及办理缴纳相关工作。

(三)参保程序

1.2011年以前被征地人员,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督促被征地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确定参保人员名单,村集体按征地时间和征地项目测算养老保险费,代收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同时落实村集体承担的补贴资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养老保险费一并存入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区社保经办中心按程序申请区级承担的补贴资金,并存入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征地手续完备的项目,按相关程序办理立项,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被征地村收集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拨)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交款收据;征地手续不齐全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征地认定申请,报区政府认定后,呈请市政府同意,再按相关程序办理立项。经与区社保经办中心核对手续齐备后,向区民政和人社局提交参保立项申请,由区社保经办中心到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立项手续。

2.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征地,由区土储中心按照哈人社规〔2020〕1号规定,计算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将养老保险费存入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区土储中心携带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省政府建设用地批件、征(拨)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养老保险费进账凭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计算单等材料,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核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区土储中心将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拨)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养老保险费进账凭证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和人社局。

区民政和人社局签转区社保经办中心,督促涉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

3.被征地农民申请参加养老保险,应当以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立项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会议确定本村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名单,参保人员名单公示7天,形成公示报告。

4.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家庭发放《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具有合法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填写个人基本情况。

5.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申请表,同时附参保人员名单、公示报告、会议纪要,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户承包经营集体耕地台账、家庭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收据、参保人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必备材料,初审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6.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规定对参保人员资质进行审核,确定参保人数及人员,统一填写《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册》,并将上述审核通过的参保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社保经办中心。

7.区社保经办中心根据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送的材料,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参保信息。市经办机构对项目卷宗确认的参保项目和参保登记人员的信息进行复核,并建立数据库。

8.录入成功后,市经办机构在《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册》上加盖参保审核专用章,市经办机构、区社保经办中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存档备案。

(四)养老金发放

1.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被征地农民养老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3.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填写《哈尔滨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资格认证记录表》,并进行手工生存认证,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区社保经办中心审核待遇。

4.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

(五)相关补贴

自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征地至利民托管区被征地农民参保前,部分被征地农民存在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死亡等情况,对在此期间未能按时领取养老金及丧葬费的情形,按应发当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标准及丧葬费标准给予补贴,分期发放。由区级财政负责筹集资金。

(六)松北区被征地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呈区政府审议后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执行。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被征地村完成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口、年龄结构、征地时间、承包面积、征地面积、户籍性质等基础数据调查核实工作;2011年以前征地项目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梳理,由区社保经办中心测算养老保险费;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征地由区土储中心牵头梳理并测算养老保险费;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呼兰区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土储中心梳理的缺少手续的征地项目出具征地认定材料,负责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政策指导;区农业农村局对属事街道梳理出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分类指导,指导属事街道制定认定程序和要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属事街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可纳入参保的情形,由农业农村局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区民政和人社局根据市人社局指导意见和利民托管区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出台后,组织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对裕强、裕田、利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被征地村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政策解读口径,开展政策宣讲活动。

第二阶段:落实资金。2011年以前被征地人员保险费用由区财政和金融局、属事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2011年后征地人员保险费用由区财政和金融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区土储中心协调筹集及办理缴纳相关工作,并按时上缴至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相关补贴资金依据各类人员参保和财政筹集情况,计划在参保当年年底前发放。

第三阶段:参保立项。落实参保资金30日内,2011年以前征地项目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督促被征地村提供参保立项材料,区社保经办中心到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立项手续;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征地项目,由区土储中心提供参保立项材料,按相关规定申办征地项目参保审核意见。

第四阶段:参保审核登记。参保立项60日内,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逐级审核报送参保材料,区社保经办中心按参保程序进行参保登记,录入参保信息。市经办机构对参保登记人员的信息进行复核,建立数据库。

第五阶段:发放养老金。市经办机构完成参保信息录入10日内,由区社保经办中心审核系统养老人员生存状态,录入银行信息,核定养老待遇,市经办机构启动社会化发放。

第六阶段:发放相关补贴。纳入市统筹被征地养老人员、符合发放补贴条件征地死亡人员由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逐级审核报送补贴材料,区社保经办中心复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制发放,发放明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保经办中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存档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统筹组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汇报,了解工作推进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督导、协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一把手负总责,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组织开展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相关单位结合部门职责,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重点问题会商制度。对涉及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复杂疑难问题,由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集体会商解决;二是通报制度。为保质保量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阶段性工作任务,建立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掌控工作整体推进节奏和时序;三是落实信访制度。为提高工作效能和公信力,依据成员单位部门职能确定信访问题承办单位,确保矛盾及时化解,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给予问责。

(三)加大培训力度。为确保政策解读的严谨性和专业性,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政策执行力,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对相关人员和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全面培训,通过科学有效的专业性培训,使相关人员和业务骨干吃透政策精髓、熟练运用政策,规范工作程序、优化操作流程,做到执行政策不走样、业务经办无差错。

(四)强化宣传引导。建立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的政策宣传体系,采取多种形式面对面宣讲政策。通过现场答疑,重点抓好政策解读,使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政策,知晓待遇,安心参保,进一步赢得被征地农民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解读链接: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zcjd/202402/c01_966099.shtml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