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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解决哈尔滨新区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2-08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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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松北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解决哈尔滨新区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解决哈尔滨新区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自然资源部《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联合印发<促进开发区盘活闲置土地和闲置资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2〕1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哈政规〔2023〕17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哈尔滨新区条例》,我区全面排查新区内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并展开政策咨询及对策研究。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及低效能用地,有效激活土地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降低政策调整等因素给企业用地带来的影响,改善新区投资环境,现就积极推进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进一步完善用地管理,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有效解决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用地问题。重点盘活存量用地规模较大、收益较好或有增长潜力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用地,突出解决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基础设施、民生项目方面存在的用地问题,本着以用为先原则,积极推进闲置土地和低效能用地处置。

(二)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积极稳妥推进各类用地问题处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采取依法依规和从旧兼从优原则,原则上按照遗留问题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但按照现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更有利于市场主体和问题有效解决的,按照现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处理。尤其在完善土地管理手续、土地价值评估等方面,应考虑当期的相关规定及同期项目用地成本之间的相互平衡,兼顾企业的用地效益,完善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对于原主管部门已形成相关处理意见的,原则上给予认可,并做好监督落实。

(三)实施容错免责机制,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于复杂问题处理,要敢于突破、敢于创新、敢于担当,不推诿扯皮,不搞矛盾上交。要开阔眼界,积极学习吸纳外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探索新形势下土地管理的新思路、新模式,不断丰富和积累新区建设的创新实践。

二、适用范围

2019年3月1日以前发生的,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范围内由于部门行政不规范,在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方面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

三、具体措施

(一)关于解决协议出让土地及土地价款问题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按照协议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对未经评估确定出让价格,实际使用且无争议的,工业、仓储用地不再重新核算并追缴土地出让金。

2.除工业、仓储用地外,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市场化机制委托评估机构按协议(合同)签订时间的土地市场情况评估土地价格,用地单位按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自区域基准地价发布之日起至哈规土〔1995〕第5号文件发布之前的项目,土地出让金低于当时基准地价标准时,直接按基准地价标准差额补齐土地出让金)。

3.对协议出让土地时未约定规划条件或地块控制指标的项目,工业和仓储类项目按照容积率≥0.7作为评估指标,其他项目用地以后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容积率确定评估指标。

4.对以往签订《协议书》,未按约定缴齐土地出让金且没有实际使用或未经审批占用土地的,由松北区政府与呼兰区政府协商履行解除协议程序,退还已缴纳费用。

(二)关于解决补办农用地转用审批问题

在199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之间的项目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凡是符合当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落实到位,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由用地单位按照补办时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涉及审批的相关费用(已缴纳出让金的除外)。

划拨供地项目同样适用于此办法,按照补办时的标准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列入土地取得前期成本,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程序缴纳。

(三)关于解决廉租房、公租房配建问题

对于市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中配建廉、公租房,但在实际供地和建设时未执行的开发项目,用地单位申请办理规划核实、土地出让金重核业务时,可按实际建设情况依法进行核验。

(四)关于解决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不完善产生的问题

对于有审批手续、有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裁决等司法文书的,权属清晰无争议,与现行政策无原则性矛盾的,可继续履行审批程序。对于已取得相关土地手续存有瑕疵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做出承担其风险的承诺,同时告知原审批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可继续履行审批程序。

(五)关于解决违法占地补办手续处罚问题

对于执法部门对违法用地单位已作出包含没收违法建筑在内的处罚决定,已补办供地手续的项目,用地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未履行处罚程序的,由相关招商部门按照一事一议、资产冲抵、拆除或没收等方式报区政府研究解决。

(六)关于违法建筑物处置问题

依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哈政规〔2023〕17号)第六条,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将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额作为响应条件进行公开出让,成交后,招商部门组织双方对响应条件中地上建筑物进行交接并出具地上物已妥善处置的意见,由竞得人缴纳土地及地上物价款。

(七)关于解决项目用地建设开工续期问题

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2024年12月31日前,在符合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指标的条件下,用地单位提出继续开发申请,不再调整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直接办理规划许可,竣工时间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自动顺延三年,按照重新确定的竣工时间确认履行合同义务,在原竣工时间内未竣工的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八)关于涉及国有资产(改制资产)和集体企业资产处置问题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取得土地资产手续的,必须严格审核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

1.对于未缴和欠缴出让金的,将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批复时间或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时间确定为土地出让金评估期日,评估期日与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点相差60天以上的,按现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自企业改制批复时间或司法裁定判决生效时间次日至新区管委会批准之日利息。

2.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取得的土地资产处置,可按当时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九)加强招商项目后续服务,解决履约不充分问题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于非用地单位因素导致的招商协议履约不充分问题,由区政府确定招商主管部门牵头与用地单位重新确定招商项目履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后,相关部门按实施方案依法履职。

(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

对于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项目,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受让方违约责任。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措施》由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解读链接: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zcjd/202402/c01_9680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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