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置换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置换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新区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7日
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
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置换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置换行为,增强土地有效供给,引导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 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新型产业用地(M0)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等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尚未开发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初审并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直接进行土地置换:
(一)收回整宗或部分用地,导致该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在原地开发建设的;
(二)由于规划调整导致无法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
(三)经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产业布局优化或调整,并已与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重新签订投资入驻或招商引资协议的。
第四条 土地置换应遵循同用途、等价值置换的原则,拟置换地块应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无价值相当的地块可选,选择价值较大的地块进行置换的,所选地块的价值不得超出置换前土地价值的10%,超出等价值部分的土地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因本意见第三条土地置换的,依据《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新型产业用地(M0)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通知》《<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附表(2020年修订稿)》,置换前用地的土地价值按现时点、剩余年期进行评估,所选地块的土地价值按现时点、40年进行评估。置换后的用地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第六条 本意见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解读链接: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zcjd/202403/c01_9712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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