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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新管规〔2024〕3号

【规范性文件】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日期:2024-04-18 来源:民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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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规范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以下简称“新区”)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4〕6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选人进人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17〕14号),依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关于制度创新权限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政策另有规定情形可以直接聘用的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第五条 公开招聘可采取公开考试招聘、选聘方式。

第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公开招聘应当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应聘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第七条 新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工作。

经授权和备案程序,新区直属事业单位和下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公开考试招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按照规定程序备案(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情况、招聘计划和岗位数量、招聘方案、招聘公告等);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公示考试成绩及名次;

(六)考核;

(七)体检;

(八)确定拟聘人选;

(九)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十)履行备案等人事管理规定程序;

(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聘岗位、专业、数量、相关待遇等;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的时间、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等;

(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含笔试加分政策及办法,笔试和面试折合后相加总成绩相同人员的排序方法);

(七)考核、体检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开考试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新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面向特定行业、系统、区域招聘或者对报考人身份、年龄、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新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上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须在有关部门或政府网站发布,同时也可在人才服务专业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发布的招聘信息内容须与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相一致。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按原备案程序重新备案后发布更改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可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十三条 报名可采取互联网或现场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应聘资格。

第十四条 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依照已发布的招聘公告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原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可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由原招聘信息发布单位在同一媒体向社会公布。原报考人员报考的岗位被取消的,经本人和招聘单位同意可调整到其他相近的招聘岗位参加应聘。边远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专业的招聘,经招聘方案备案部门批准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特点,以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素质和工作技能为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考试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十七条 笔试根据实际需要,可分为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专业科目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原则上不低于笔试总成绩的70%;公共科目主要测试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根据招聘岗位类别、条件和专业要求,由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于实际操作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专业科目考试可根据需要着重实际操作技能测试。

第十九条 笔试应严格执行保密准则,选调具有命题经验的专家封闭入闱命题,并分别制定主、客观题的参考答案和标准答案。

第二十条 笔试成绩由考试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在笔试结束后及时公布,应聘人员可自行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笔试成绩的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进入面试人选按照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特殊情况经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并设置面试入闱最低分数线。末位出现并列的可相应增加进入面试人选,但与拟聘人数之比不得高于5:1。面试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面试由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试讲、答辩、结构化面谈、小组讨论、情景模拟、实际操作(演示)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

第二十四条 面试前,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须制定面试方案,并经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面试方案中应明确面试的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考官的组成方式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一般应由招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学者等组成,考官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招聘方案备案部门视情况可选派考官或派员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考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计分方法,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或折算合成)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由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应当对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体检人选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从高到低依次确定。由招聘的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组织进行。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三十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公告规则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与招聘信息发布范围一致,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提出,招聘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因考生原因自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聘用备案的,取消聘用资格;确有正当理由,经新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决定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加盖招聘单位公章确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不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出具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待遇、调(流)动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选  聘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以下高层次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采取选聘的方式:

(一)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通过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三十五条 选聘可由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也可以由获得授权的新区直属事业单位或下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选聘组织单位制定选聘工作方案,发布公告,可以通过考察的方式招聘。

公告、体检、考察、公示、递补、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八条 招聘各环节的材料由组织单位存档。

第三十九条 招聘单位、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违纪违规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但已办理聘用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违反招聘规定聘用人员的,责令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zcjd/202404/c01_9826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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