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现将《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公示。联系单位: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4001038890。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2023年3月17日
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
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哈新管审联发〔2023〕1号
各相关单位: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哈尔滨市松北区
行政审批局 发展和改革局
哈尔滨市松北区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2023年3月6日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项目综合审批
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哈尔滨新区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体制机制优势和效力,推行跨领域、跨行业、跨专业审批事项的整合,进一步深化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号)《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哈新发〔2020〕3号)《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转行政审批事权至行政审批局的决定》(哈新管发〔2020〕25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对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取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单位采用综合审批方式进行审批。由原来项目单位分别申请办理上述各审批事项,改革为鼓励项目单位对上述事项中的两个或多个事项采用“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套材料、一并审查、一张许可”的“五个一”综合审批新方式进行审批。探索实施跨领域、跨行业和跨专业的突破性、引领性改革举措,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捷度和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松北区参照执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取水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综合审批程序办理,也可以选择按常规的审批程序分别办理。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项目前期准备
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提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办理的准备工作。鼓励设计方案基本稳定的建设项目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取水许可中的两项或多项形成一套材料,统一申报,办理综合审批。
(二)压缩项目审批时限
综合审批时限由原来的分别办理多于18个工作日最大限度能够压缩至1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示和技术评审等时间)。
(三)精简项目报批环节
1.一表申请
将原先分别办理所需多套申请材料整合成一套,由申请人一次性提交,实现综合审批“一表申请”。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取水许可中的两个或多个报告,建设单位可选择同一家编制单位编制成一本报告。
2.一口受理(实时收件、1个工作日内受理)
区审批局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实时出具收件凭证并移送给相关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在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一并审查(1个工作日)
受理后,在1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公示和技术评审等时间)对依据法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及综合报告进行统一审查。针对技术评审环节,不再分别进行技术评审,可委托评审单位组织一次技术评审;针对公示环节,为落实环评文件审批法定公示要求,在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综合审批前对拟审批报告进行7-15个工作日的公示。
4.一张许可(实时出具)
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将申请人提交的综合审批事项内容整合成一份综合审批批复,制作批文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开展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和验收
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取水许可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责任落实和协同配合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建立由行政审批局、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和水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综合审批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协作推进综合审批工作落到实处。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综合审批事项的申请咨询、统一收件、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委托和对项目的统一审查、审批和结果反馈送达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综合审批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节能审查等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取水许可审批等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明确工作保障和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加强人员、技术方面等相关支持保障,并加强业务培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创新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出现偏差失误,不违反法律法规、达到尽职要求的,按《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容错纠错免(减)责实施细则(试行)》(哈新发〔2019〕3号)处理。
(三)适时开展改革阶段性评估
在综合审批试行过程中适时对实施意见组织“回头看”,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对改革举措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试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综合审批改革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试行期满进行综合评估,无意见再继续实施。
附件:1.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流程图
2.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项目综合审批申请表
附件1:
附件2:
哈尔滨新区投资项目“多审合一”申报表 | |||||||
申报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法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
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建设规模与内容 | |||||||
所在园区 | 占地面积 | ||||||
建设类型 | 项目类别 | ||||||
资金来源(勾选) | 政府投资○ 企业投资○ | 投资金额 | |||||
综合审批事项(打√选择) | |||||||
事项名称 | 分级情况 | 项目需要选项 | 本次申请选项 | 事项适用性判定 |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 ○ | 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办理 | |||
2 |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 ○ | ○ |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办理 | |||
3 | 项目节能审查审批 | 节能承诺 | ○ | ○ |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属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范畴的项目 | ||
节能报告 | ○ | ○ |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项目,需编制节能报告 | ||||
4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不纳入环评管理 | ○ | ○ | 依据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 ||
环评登记表 | ○ | ○ | |||||
环评报告表 | ○ | ○ | |||||
环评报告书 | ○ | ○ | |||||
5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无需审批 | ○ | ○ |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 | |
报告表 | ○ | ○ |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 ||||
报告书 | ○ | ○ |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 | ||||
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 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排污)等工程设施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需要编制 | ||
7 | 取水许可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 | ○ | 依据《黑龙江省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黑水发[2014]477号) | 日取地表水15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上 | |
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 ○ | ○ | 日取地表水300立方米以上、不满1500立方米的,或者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立方米的 | ||||
水资源论证简表 | ○ | ○ | 日取地表水量在300立方米及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及以下 | ||||
临时基建取水 | 无需论证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 对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提交申请给予审批 | ||
施工降水 | 承诺代证 | ○ | ○ | 哈自贸管发[2021]6号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政务服务网自助办理,无需审批。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