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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追缴决定书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4-07-09 字号:[ ]

哈松住决【2024】第3号

单位名称:黑龙江汇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刘大兴

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泓林金色地标4栋1号商服

你公司于2011年开发建设春天故事项目时,建筑面积为83375平方米。根据黑价联【2011】96号、黑价联【2014】5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中“凡是呼兰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你公司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6670000元(陆佰陆拾柒万圆整)。本机关于2021年7月23日对你公司作出了《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追缴决定书》(哈松住决【2021】第06号)并送达,你公司在限期内尚未缴纳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6,670,000元(陆佰陆拾柒万圆整)。

依据你公司签署的《城市建设收费欠费合同书》违约责任第一条:“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未能上缴所欠有关城建费用,造成违约,乙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交纳滞纳金。”由于你公司未能在承诺期限内缴纳全部配套费本金,因此要承担逾期缴纳的滞纳金。

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追缴决定:

请你公司立即支付逾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滞纳金。应缴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应缴而未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8日起至配套费本金全部缴纳之日止的滞纳金。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下述方式缴纳配套费滞纳金:

地址:松北区创新路118号行政审批服务局

准备材料:1.规划绿证 2.收缴联系单

联系人:刘晓东

联系电话:13936057345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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