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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4-07-10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4月12日印发的《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试行)》部分条款修改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组建定标委员会”在原文基础上,新增以下内容:

区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定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定标委员会其余成员在项目定标前一小时,由招标人代表在定标场地在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六条修改为:

在定标前,由招标人确定定标会时间,定标场地为新区公证处会议室(松北大道13-1号)或建设工程服务中心5楼会议室(世茂西大道2829号)。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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