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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综合窗口操作手册

日期:2023-01-09 来源:松北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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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就业服务综合窗口主要服务事项

《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二、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就业创业证发放》,规范就业困难认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就 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 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手册。

(一)《就业创业证》发放:

(1)办理要件

1、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2、港澳台人员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复印件; 3、本人二寸近期蓝底照片2张; 4、在哈市(9区9县)居住半年以上外来失业人员,需提供常住地居住证;5、毕业证;6企业营业执照。

(2)办理流程

劳动者办理《就业创业证》程序为: 劳动者到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服务中心(站)填写申请表格,登记个人信息,公共服务中心(站)将劳动者信息录入省金保工程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经区县(市)级就业部门核准确认后,打印核发《就业创业证》,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认定条件

(一)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 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 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三)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 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就业创业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的人员);

(六)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是指承包土地 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七)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失业人员;

(八)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九)烈属失业人员;

(十)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抚 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十一)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十二)脱贫人口。

(十三)农村低收入人口。

(2)享受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除了享受一般失业人员所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以外,还享受下列就业扶持政策:一是政府投资开 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二是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是从事 灵活就业的 “4555〞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

(3)对哪些就业困难人员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实现个体经营的;(二)通过经营性、投资性等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 入,实现稳定就业的;(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 3 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五)退休、退职、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六)因其他原因暫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八)零就业家庭中其他成员有实现就业的;(九)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三)职业指导:

(1)服务对象

一是劳动者(包括符合劳动年龄内的求职者、各类学校学生),二是用人单位。

(2)主要内容

就业指导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大类。狭义的就业指导,是给要求就业的劳动者传 递就业信息,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沟通的桥梁。广义的就业指导,则包括预测罗求就业的劳动力资源,社会需求量,汇集、传递就业信息,培养芬动技能,组织 劳动力市场以及推荐,介绍、组织招聘等与就业有关的综合性社会咨询、服务活 动。在我国,就业指导还应包括就业政策导向,以及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劳动力市场供需分析指导、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求职者素质、职业能力测评、求职者职业设计、求职技巧指导以及单位用人指导等。

(3)指导方式

“一对一”咨询面谈、成功求职策略培训、跟踪指导、座谈会等。目前,许多就业服务机构,如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都开设了“职业指导”服务项目,可以到那里接受有关这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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