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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4 字号:[ ]

哈政办规〔2019〕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哈尔滨市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至2021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万人次,其中2019年培训10万人次。到2021年底,力争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企业职工转岗(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转岗培训的,或企业新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且在劳动合同签订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分别按照1500元/人、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主体开展培训前,应将培训要件报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对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由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培训对象属地人社部门核准后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对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拨付给企业,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本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的培训,原则上补贴标准不高于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培训及补贴工作流程同上)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退役军人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700元。对学员完成培训计划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对学员未完成培训计划的不予补贴。其中,“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再给予个人15元/天的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前,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要件报市人社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并由市人社局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培训主体。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市人社局核准后,由市人社局按资金拨付渠道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对学徒完成培训计划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对完成培训计划但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学徒未完成培训计划的不予补贴。新型学徒制开展培训前,企业应将申请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要件报市人社局,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开班,并由市人社局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企业。培训结束企业考核通过后,企业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报市人社局核准,并由市人社局按照资金拨付渠道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

(五)创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中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合格的,按照每人2000元补贴标准的80%拨付培训主体,一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6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补足其余的20%。培训主体培训前,应持培训要件向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将申请补贴要件,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核准后,由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将培训补贴拨付到培训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企业以工代训培训。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主体每季度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区县(市)人社部门核准后,由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七)重点群体等就业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距刑满释放不足1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收费标准拨付培训费,所需经费从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人员、确有培训需求但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按原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上述人员经培训主体推荐在省内实现就业(不含确有培训需求但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的,给予培训主体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重点群体人员培训费原则上先垫后补。对垫费参加培训的,培训主体应当于开展培训前,将培训要件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当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核准,由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将培训费和生活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人员个人银行卡、将实现就业人员就业服务补助拨付到培训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对无力垫付培训费的人员,可免交培训费。培训主体应当于开展培训前,将培训要件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收费标准的50%先行拨付培训主体。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核准后,由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将其余的补贴及实现就业的就业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到培训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拨付到个人银行卡。

(八)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对取得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人员给予1000元/人补贴。培训主体应于开展培训前,将培训要件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并将要件及审核意见报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对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由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对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培训对象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核准后,由属地区县(市)人社部门按合作协议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

 三、培训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含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二)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三类群体可实行项目制培训。对培训主体组织开展项目制、企业职工转岗(岗前)、岗位技能提升、劳动预备制、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及重点群体无力垫付培训费的,可向培训主体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

(三)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含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税务部门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劳务派遣人员可参加岗位所在企业转岗(岗前)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四)对就读技工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五免一助”政策。就读中职学校学生的助学金以及减免学费事宜按《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3〕105号)、《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15〕25号)执行。

四、培训主体能力建设

(一)明确承担培训任务主体。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主体包括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二)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同时,可由市、区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三)发展壮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鼓励引进和吸纳省内优质培训资源开设分校(教学点),吸引战略投资者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助推培训主体提高培训质量。支持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升级改造实训设施设备。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的,允许职业院校将不高于当年培训收入总额的50%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按课时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并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五、工作运行机制

区县(市)政府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主体责任。在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市级统筹、部门参与、区县(市)实施的工作格局。市人社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市人社、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含民办)等完成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市国资、工信、商务、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推动培训工作。市司法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距刑满释放不足1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市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补贴资金。鼓励和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推进协调工作机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市人社局提供全市年度本行业培训需求总量和各区县(市)培训需求量。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主体责任,明确任务目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市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统计汇总上报工作,适时分析掌握市场和培训工作形势,提升职业技能信息研判能力。

(三)确保资金安全。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和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承担区域培训的资金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依法依规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纪严惩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行为。按照容错纠错有关要求,对先行或探索培训工作中,因缺乏经验、无意过失的行为给予宽容。

(四)强化培训管理服务。市人社局要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培训项目目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要依托省“金保工程”平台,通过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培训补贴经办服务。积极探索项目制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大对培训主体、培训质量的监管力度,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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