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服务-重点办事服务-交通-政策法规

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临时限制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2019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0-01-03 字号:[ ]

按照《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哈尔滨市区内机动车实行临时限制通行管理措施。具体规定通告如下:

一、启动及撤销限行时间

自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一级(红色)预警12小时后,启动相应级别的机动车限行措施;预警升级或降级时,即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机动车限行措施;预警解除后,即时撤销机动车限行措施。

二、各等级限行措施

(一)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期间:全天禁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混凝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在四环路(不含四环路)合围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预警期间:

1、全天禁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混凝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在四环路(不含四环路)合围区域内道路行驶;

2、三环合围区域内(不含三环路),实施车牌尾号单双日通行规定(即: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车辆只准许单日通行;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0、2、4、6、8的车辆只准许双日通行)。

(三)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期间:

1、全天禁止柴油货车、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混凝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在四环路(不含四环路)内道路行驶;

2、四环路(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不含四环路),实施车牌尾号单双日通行规定(内容同上);

3、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非哈籍号牌(黑A、黑L号段)重型载货车辆进入四环路(不含四环路)合围区域。

三、不受上述措施限制的车辆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共电汽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出租车、邮政专用车、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环保应急监测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项作业车及殡葬车。

(五)新能源及清洁燃料汽车。

四、其他规定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遇有调整另行发布。

(二)违反上述限行措施,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12月11日

分享到: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找错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