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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提前退休(职)审核(核改)行政确认事项下放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3 字号:[ ]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企业及档案保管部门: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要求,因病提前退休(职)审核(核改)权限下放移交相关区人社行政部门,现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8月1日起,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提前退休(职)审核(核改)权限按正常退休审核(核改)权限下放移交相关区人社行政部门。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将符合因病提前退休(职)人员名单维护到金保信息系统后,各相关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病检通过人员名单及已确定的计发待遇日期进行因病提前退休(职)审核。出具《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表》时,在离退休类别中出现“因病提前退休”标识后,符合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选择“因病提前退休”,未达到规定年龄的选择“退职”,并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或省人社厅同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申请办理特殊病种病退的批复,在备注栏标注“病退文件号”或“××年××季度病检通过”。因病提前退休(职)审核(核改)其他条件及程序同正常退休审核(核改)。因病提前退休(职)人员档案中应留存病检结果文件复印件。

三、为确保下放移交后工作安全有效开展,方便企业和基层办事,做好服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退休审核(核改)相关规定开展因病提前退休(职)审核(核改)工作;

(二)要根据申请人申请并依托病检结果及时快速地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退休(职)审核(核改)手续;

(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对政策性问题和特殊性的问题要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对经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区社保经办机构沟通解决,确保此项工作如期正常运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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