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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16 字号:[ ]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42号)要求,实现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的目标,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三)《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2015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五)《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8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定义,为规范我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二是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细化量化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如“对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

三是规定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如“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四是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如“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五是对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六是对罚款的裁量幅度进行了等级划分,如“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30%至70%确定,从轻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70%以上确定”。

政策原文及链接地址:http://wsjkw.hlj.gov.cn/wsjkw/c109073/202308/c00_316580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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