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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2 字号:[ ]

各区、县(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基函〔2022〕69号)、《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教规〔2020〕1号)、《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黑教规〔2020〕5号)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招生。以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属地化管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持续推进落实中小学“四零承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任何以成绩、证书、证明作为招生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招收特长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二、总体要求

(一)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各区、县(市)教育局应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继续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要求,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学区范围。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区、县(市)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招生工作方案须经区、县(市)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区、县(市)招生工作方案要在5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

(二)积极稳妥推进招生方式改革。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区域,依然实行单校划片,合理稳定就学预期。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热点校和大校额短期难以消除的区域,要继续“一区一策”实施符合本区、县(市)实际的招生方式,如学位锁定制、购房落户时间限制、多校划片、积分制入学等招生方式,要依法制定和完善统筹入学细则,促进学位供需平衡。拟实施多校划片的区域,在保持学校网点布局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应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办法,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学区,推进学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探索按计划招生,明确录取顺序,制定统筹规则。

(三)建立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各区、县(市)要积极与户籍管理部门沟通,全面掌握各学区1-3年内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情况,对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根据情况做出研判。要建立预警机制,如预测学校户籍内适龄儿童数接近学校可提供学位数,要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并研究切实可行的招生政策。预警提示或招生政策变化要明确时间节点,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对于学位紧张区域“新增”“插建”住宅,区、县(市)教育局要在住宅出售前,明确学区学校或统筹安置办法,并对社会公布,结果及时报市教育局。

(四)坚持公民同招。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区、县(市)学生(户籍或学籍在审批地)入学需求,所在区(不含县、市)未招满的,经本区教育局同意,可以跨区(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区、县(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先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五)规范信息采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使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使用“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网上公布招生信息,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入学信息采集、核验,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六)加快消除大校额。加快消除且不得新增大校额。存在大校额的区、县(市)要制定消除计划台账,销号管理。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的预测分析,从生源规模实际出发,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学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刚性学位需求的供给。要通过建立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控制起始年级班级数和招生数等措施,确保按时限消除大校额。

(七)加强控辍保学。各区、县(市)要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控辍保学摸排工作,指导学校在新学期招生前与公安户籍部门、村(居)委会、社区对学区内适龄儿童进行摸排,掌握每名适龄儿童情况,重点关注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指导学校在招生后,将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情况与招生前摸排台账对照,对未在本学区入学的适龄儿童逐一掌握去向,确保每名适龄儿童都接受义务教育,持续巩固我市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常态化清零成果。

(八)严格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种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或以举办各种实验班名义违规分班、违规收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三、工作任务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2023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推迟一年入学的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延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延缓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

2.按学区就近入学。公办小学校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等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一致(住宅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两个一致”要求或明确可视为“两个一致”的情况。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筹入学原则和办法。

3.统一网上报名。6月12日-21日,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入学报名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报名信息采集不得要求提供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7月17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7月18日-19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

4.核验报名信息。6月25日-7月5日,对公办小学新生报名信息进行核验。7月20日-22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具体方式和要求由区、县(市)教育局确定。

5.确认录取结果。7月24日前,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二)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实行对口招生。公办初中招收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初中划分学区的,招收初中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置的小学毕业生。

从2018年小学入学新生年级开始,学位充足的初中学校,执行对口直升政策;学位紧张的初中学校,只有符合“两个一致”的小学毕业生方可直升对口初中,其他情况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学生户籍(居住证)、住宅产权证等相关信息,结合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初中就读。2023年五四制小学应届毕业生,如对口初中为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确定的学位紧张需核验“两个一致”的学校,则应按区、县(市)教育局要求进行线上或线下信息填报及审核。区、县(市)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初中学校录取规则及统筹办法。

3.返回户籍地初中就读。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户籍变迁等情况)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按照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初中招生政策在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可以返回户籍地公办初中就读。民族小学毕业生,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我市在外地就读的(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公办小学、民办小学、民族小学、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要求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分别向毕业公办小学、毕业民办小学、毕业民族小学、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学校或教育局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填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4.切实做好俄语班招生工作。允许哈尔滨市嵩山中学校、哈尔滨市实验学校、哈尔滨市群力经纬中学校、哈尔滨市第三十九中学校、哈尔滨市第三十一中学校等5所学校的俄语班在全市范围内(不含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校、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第一中学校对口小学应届毕业生)招生。允许哈尔滨市文府中学、双城区第六中学的俄语班在其所在区范围内招生。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校、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第一中学校的俄语班在各自的对口小学应届毕业生中招生。志愿到初中俄语班学习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允许招收俄语班的学校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俄语班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俄语班招生在7月10日前完成。俄语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填写招生名册,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统一提档。

5.报名招生时间安排。6月28日-7月3日,对口初中需要核验“两个一致”的小学毕业生;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等两类学生,均须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7月4日-14日,对公办初中学生信息进行网上核验。7月17日,将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7月18日-19日,对报名民办初中但未被录取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信息进行补充。7月24日前,完成公办初中录取确认(含完成小学升对口初中学生信息导入和补充),并陆续发放公办初中入学告知信息。

(三)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基函〔2022〕69号)、《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细则》(哈教规〔2020〕1号)和《2023年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2023〕-)执行。

(四)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

1.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健全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教育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青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采用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送教上门的方式,科学合理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经评估不适合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应收尽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应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各区、县(市)教育局要结合区域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分布和残疾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的需求情况,确保随班就读学位,确保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应随尽随”。

2.做好民族学校招生工作。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到本民族学校就学。到本民族学校入学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民族学校就学,户籍所在区、县(市)没有本民族学校的可到我市其他本民族学校就学。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不到本民族学校就学的,享受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可到户籍所在区、县(市)学区学校入学。对有空余学位的民族学校,可以招收其他民族学生,混合编班。

3.妥善解决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置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学办法统筹安置。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临时居住地所在地教育局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簿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4.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子女入学。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置在我市居住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优抚对象统筹优待安置办法。

5.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适龄随迁子女拟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我市居住的居住证。区、县(市)教育局要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原则,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就学,确保“应入尽入”,各中小学校(含民办)不得直接招收随迁子女入学。

6.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备案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学校要认真审核外籍学生资格,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黑教规〔2021〕7号)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执行分班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1.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编班,严禁出现新的超标准班额。

2.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的规定,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继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时间为8月26日-27日。

3.严格学籍管理。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县(市)教育局要指导学校认真审核拟招收的每名学生信息,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做好学籍相关管理工作。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做好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初中学校要以学生实际到校为准注册学籍,不得为未报到学生调取电子学籍;对于初中未报到的小学毕业生,要做好核查确认工作,避免产生异地就学学籍未录取等情况发生。

(六)及时公开招生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网站公示、微信公众号、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实现“阳光招生”。

市教育局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市、区县(市)负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部门、网址、咨询电话。

区、县(市)教育局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

2.辖区内公办小学招生学区范围、报名时间、报名方式以及报名所需的各种证件;

3.辖区内公办初中招生对口学校;

4.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报名招生时间、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

5.区、县(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查入学户籍和房产信息真实性,切实做好各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

(二)健全协作应急机制。市和区、县(市)教育局及学校之间要建立专项工作直通网络,保持信息畅通;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本区、县(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定招生入学应急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作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完成招生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市和区、县(市)教育局及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我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政策和举措,降低家长的择校意愿,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四)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市教育局把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评价区、县(市)教育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纪依规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对因政策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县(市)教育局,取消其在全市教育系统的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区、县(市)教育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实施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酌情核减该校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数,直至停止招生。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招生结束后,普遍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对于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要及时予以通报。

哈尔滨市教育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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