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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松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12-08 字号:[ ]

为积极稳妥扩大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简称“哈尔滨片区”)金融业开放,有效利用境外资本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建设,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哈尔滨片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0年上海启动QFLP试点以来,设立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基金(QFLP)成为吸引境外优质资本投资境内实体经济的重要路径,随着境外资本抓紧布局和进入中国市场,境外资金涌入也出现明显提升,其中通过QFLP基金方式入境情况逐步增加,已成为吸引境外投资的重要渠道。我省为实现振兴发展迫切需要大量境外资金支持,但我省尚无成功试点项目落地,基于以上背景,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委会在充分借鉴沈阳、南京、义乌等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哈尔滨片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填补我省在此方面的制度空白。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借鉴有关省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经验,结合哈尔滨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发布机构。由哈尔滨片区管委会牵头,联合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商务厅共同印发本办法。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含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尚未开展首次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的企业),符合试点条件的均可申请试点。

三是明确工作机制。明确了采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机制审议试点企业资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哈尔滨市企业投资服务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由哈尔滨片区管委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明确试点条件。《管理办法》不设立最低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明确投资范围与禁止投资事项应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鼓励投向哈尔滨片区项目,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和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同时重点对外资来源、股东及合伙人资质、高管资质、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资质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五是明确工作流程。《管理办法》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中基协备案等方面的最新要求,对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利润分配、清算撤资及退出等事项进行明确,其中在申请设立试点企业时,企业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

3.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境外合伙人还需提供住所证明。外国(地区)合伙人在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和澳门地区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境外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

4.持有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类金融牌照的情况;

5.管理机构雇佣具备5年以上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可提供证据的相关从业经历;

6.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7.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8.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是明确监管要求。由哈尔滨片区管委会会同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同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建立试点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数据同步共享机制。监管结论和评价结果作为试点企业存续、规模调整以及改进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注册地原则上需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以及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未来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拓展实施范围。

五、《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推进QFLP试点落地,将进一步实现我省、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提升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建立健全新型金融开放体系,加快推进新区多元化特色金融中心建设,为全省、全市的重点产业“造血”,成为助推我省、我市以及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冲刺的“加速器”。

六、《管理办法》解读机构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http://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qzfwj/202307/c01_8422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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