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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贯彻落实总部基地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8 字号:[ ]

2023年76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总部基地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鼓励总部基地项目入驻新区,形成总部集群,推动新区经济健康发展,按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充分结合我区实际,区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总部基地项目用地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过程

《意见》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征求了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意见。已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按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六条,主要包括用地性质、规划条件、出让底价、适用范围、供地管理、监管责任六个方面:

1.用地性质:总部基地项目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商务金融与商业混合用地,不含商住混合用地。总部基地项目用地优先纳入新区年度供地计划予以保障。

2.规划条件: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总部基地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培育引进的需要,按需确定商务金融和商业用地地上建筑面积的具体比例,其中商业商务金融混合用地中商务金融占比不小于60%,明确不得建设公寓,三层以上层高不得超4.5米。

3.出让底价:一是符合本政策的总部基地项目用地,在不低于出让宗地的土地成本价格及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的前提下,商业用地按土地评估总价的70%作为建议出让底价;商务用地在土地评估总价70%的基础上再按50%核算评估价格作为建议出让底价,经集体决策确定挂牌出让底价;二是总部基地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须缴纳全部成交价款的50%(含定金),余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缴清(计利息)。

4.出让范围:依据《哈尔滨新区总体规划》和新区产业发展布局,确定措施适用范围包括科技创新城核心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核心启动区和中源大道、规划南33路、集乐支渠、剧院二路围合区域。

5.供地管理:一是明确总部基地类项目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实现市场竞争机制;二是明确区企投局、区土储中心、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职责;三是挂牌成交前,拟入驻企业须按新区管委会对该项目建设内容的要求签订《承诺书》。

6.承诺事项监管:宗地出让后五年内由企投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项目履约监管主体责任。

本《意见》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及发展需要可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政策链接: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qzfwj/202307/c01_8521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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