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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关于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18 字号:[ ]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效制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捋顺我区房屋装饰装修监管执法职责及流程,现将《关于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吸取近期我区一居民楼租户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隐患事件教训,为使区政府各部门有序开展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治理,学习借鉴上海等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草拟了《若干规定》的初稿。通过征询区城管执法局、法院、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各街镇、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了多轮修改,形成了最终的《若干规定》。

二、主要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

《若干规定》适用于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以及依法建设但停止施工两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工作。

2.关于各部门的职责

区住建局作为区级房屋使用安全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导、检查各街镇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区的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将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线索转交并指导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核查处理。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作为属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将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线索转交并配合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核查处理。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为属地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受理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线索并核查处理,对于查实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3.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发现职责以及装饰装修企业劝阻报告的职责

《若干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制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职责,目的是对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以减少财产损失和执法难度。

4.关于协助调查认定

由于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需要关于房屋结构的基础资料,在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能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与城管执法人员共同上门调查,协助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5.关于对逾期未整改当事人的法律制裁

为有力惩戒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发挥法律的教育、威慑作用,城管执法部门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且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严厉处罚,并将当事人的违法信息录入公用信用服务平台。

6.关于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为解决当事人阻碍城管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专业人员入室调查取证的问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调公安机关配合解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

7.关于强制执行机制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权威性,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以消除安全隐患,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依据

1.《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3.《关于加强住宅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6号)

4.《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5.《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哈住建发〔2022〕3号)

6.《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涉及结构安全行为管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哈住建发〔2023〕103号)

7.《中共哈尔滨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哈新办发〔2020〕2号)

四、其他说明

《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往规定与《若干规定》不一致的,以《若干规定》为准。

政策原文: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qzfwj/202307/c01_8521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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