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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500平方米及以下既有民用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制备案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18 字号:[ ]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新区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通过机制创新,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效率,最大限度精减审批环节,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提升服务品质,整合优化各部门职责,在城市建设更新的过程中,建立符合新区和自贸区实际情况的消防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新区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范围内,建筑规模500平方米及以下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备案类项目(项目场所位于或含有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不适用;项目为幼儿活动场所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的不适用)。

有失信记录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适用承诺制备案。

既有民用建筑定义:经法定建设程序验收合格的已建成使用的非生产性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明确办理条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在建筑改造前熟悉掌握告知内容,并能够确保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后达到告知要求,如有对告知内容不理解或改造工程复杂需要专业技术支持时,需要咨询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完成,并签订合同明确相应责任。

1、既有建筑已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出售方、租赁方,或负责建筑消防的物业管理部门提供);

2、既有建筑房产证明信息规划用途为商业类(包含商业服务、办公、商铺)。

3、既有建筑配套的消防设备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柴油发电机、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等)完好运行正常,并能满足改造后使用功能的要求。

(三)精简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行登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系统下载《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消防备案告知承诺书》(分为娱乐经营场所、商业经营场所、一般经营场所等三类);改造完成自行核实符合告知内容后签字盖章,扫描上传改造设计图纸、签印齐全的承诺书后,即完成本次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承诺备案。审批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最大程度实现“一次办”“零跑腿”,做到足不出户,即申请即办理。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消防备案告知承诺书》指导新区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审批及监管工作开展。简化审批流程、逐步探索实现告知承诺等制度,贯彻统筹发展和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尊重历史、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在鼓励改善、提升、确保不降低原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的原则下,推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是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促进消防审查验收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城市发展大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策原文: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qzfwj/202308/c01_8874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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