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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修改《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自然资源领域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07-16 字号:[ ]

2024年7月12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自然资源领域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哈新管规〔2024〕4号),(以下简称《措施》),《措施》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3月30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领域稳增长促发展、助力复工复产的若干优化措施(试行)》(哈新管规〔202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缴齐土地出让金本金及利息,承诺违约金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缴,并提供相应价值的抵押物或者银行保函后,可先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023年12月31日以后,仍有部分企业资金困难,希望继续执行自然资源领域稳增长促发展相关政策。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新区经济运行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新区营商环境,经研究,我区决定对《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领域稳增长促发展、助力复工复产的若干优化措施(试行)》(哈新管规〔2023〕3 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二、内容说明

主要修改内容为措施第一、二、七条。

修改后内容为:

一、2019年1月1日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缴齐土地出让金本金及利息,承诺违约金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缴,并提供相应价值1.5倍的抵押物或者银行保函后,可先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如用地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不能缴齐违约金的,我局将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盘活商业(商务)项目建设,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违反相关招商协议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相关规定适当调整规划条件中包括容积率、商业(商务)比例、建筑高度、建筑密度、车位等相关规划指标,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受理用地单位申请时点评估核收土地出让金。

七、对于公益类项目因国家审批政策影响项目建设的,督促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暂不纳入闲置土地管理。

本《措施》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及发展需要可适时进行修改完善。(联系电话:88108335)

政策原文:http://www.songbei.gov.cn/hebsbq/qzfwj/202407/c01_9985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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