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 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11-16

七、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48.扩大“三农”领域和小微企业信贷规模,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年内支农再贷款限额达到200亿元,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达到10亿元以上,累计发放再贴现140亿元。(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负责)

  49.巩固与国有银行合作,大力发展与股份制银行和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合作。组织企业加强与省内外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保单融资、产业链授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设立工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支持企业流动贷款到期倒贷,使用期限不超过1个月,单户企业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努力做到不抽贷、不限贷。(省工信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发改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负责)

  50.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我省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的,省财政给予补助200万元。对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分销商或在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牵头运作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省财政按发债额2%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省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厅负责)

  51.设立2亿元省级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其中省财政1亿元,市(地)、县(市)配套1亿元,依托资信等级高且具有承销资质的投融资机构牵头,引导中小微企业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直接融资产品。(省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厅负责)

52.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省财政将代偿风险补助额度调增至1亿元,发展信用贷款;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对代偿比例低、担保余额大,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担保余额大的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点开展再担保业务。(省财政厅、金 融办、工信委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