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北区促进金融等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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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16
第二章 扶持形式
第五条 对在松北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金融等行业的企业,区政府参考其业务范围及对松北区的贡献程度,决定对其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第六条 对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企业,业务范围覆盖哈尔滨市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业务范围覆盖黑龙江省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七条 对期货、基金、信托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的大中型企业,业务范围覆盖哈尔滨市的,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业务范围覆盖黑龙江省的,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八条 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的房屋租赁、开办费支出、网络建设、购置计算机设备、业务软件开发以及高管人员补贴等。
第九条 以下情形,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一)企业在松北区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
(二)企业在松北区新设立全国性(或东北地区)机构总部的;
(三)企业将机构总部(全国性或东北地区)迁入松北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办法与其冲突部分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