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北(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 等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及《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以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英才集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规〔20176)文件精神,将松北(高新)区打造成为全省知识高地、人才高地,放大科技研发效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集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贸易行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从年初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北(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科技服务、信息传输、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商务服务、金融创新、服务贸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五条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类的项目发展。对入驻松北(高新)区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项目小微企业和自行选租办公用房的大中型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按在职员工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标准。根据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房租8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上限不超过60万元/年。

第六条 为高端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和成长性的企业,且全口径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 (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合并计算),区政府对其高端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0万元/人以上) 给予住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年薪的3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根据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对于高端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贴,合计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七条 对稳定性好、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为扶持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其进行科研开发和团队建设,对连续两年,且全口径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年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年的综合扶持资金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对于世界500强、境内外上市等企业在我区实施的特别重大项目,可给予项目扶持资金,经区政府批准,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资金审批及拨付

第九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向区招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

(四)房屋租赁协议书;

(五)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松北(高新)区经营十年以上的承诺函;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申请兑现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从41日至510日。

第十一条 企业于申请前两年内有违反税收、劳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行为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招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扶持资金额度的建议,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纪要下发拨款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按期报送相关报表,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区企业主管部门按其上级部门的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投资不到位、无特殊原因经营期限不满10年提前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抽逃资金、有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区政府将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支付给企业的奖励资金、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省、市政策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