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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哈尔滨新区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2021-05-27 来源:松北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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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推进哈尔滨新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褒扬诚信,提高新区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哈尔滨新区营商局制定了《哈尔滨新区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本次制定《哈尔滨新区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黑龙江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黑政办规〔2017〕21号)、《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哈政办规〔2017〕59号)、《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主要明确一下内容。

一是制定了科学的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通过科学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新区个人信用进行指标量化,从而为个人信用应用于正向激励提供依据。

二是明确了个人诚信积分信息分类与归集方法。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明确了个人信用评价表现方式。个人信用评价以诚信积分形式表现,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原则,保护个人隐私。

四是明确了个人诚信积分的应用场景。个人信用奖惩坚持“激励为主”的原则。不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五是明确了信用修复与异议申诉的方法和渠道。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信用信息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个人还可通过慈善募捐、无偿献血、志愿活动、长期不产生失信记录等方式提升信用分。

有关单位和省内广大公民可在2020年10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18号哈尔滨市新区营商局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669810874@qq.com

联系人:张彦巍联系电话:0451-82300153


附件:哈尔滨新区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营商局

2021年5月27日


哈尔滨新区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黑龙江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黑政办规〔2017〕21号)、《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哈政办规〔2017〕59号)、《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2020年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推进落实方案》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新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褒扬诚信,提高新区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科学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建立基于个人信用信息的计算模型,对新区个人信用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不同项目进行加减分,综合计算得出个人信用积分及评级,从而为个人信用应用于正向激励提供依据。

第三条信用积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户籍人员和已办理居住证满1年的非户籍人员。

第五条哈尔滨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信用办”)负责哈尔滨新区个人信用积分的政策制定和指导协调,并负责数据归集、模型设计、分值计算、查询应用等工作,个人信用信息由有权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决定的部门(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妇联、团区委、总工会、工商联、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民社局、文广体旅局、教育局、工信科技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水务局、司法局、住建局、卫健局、综合执法局、供排水公司、天辰燃气、新区供电公司、捷能热力公司、公安分局、法院等)负责提供,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生成的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信息分类与归集

第六条个人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及其它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个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学历、婚姻状况、执业资格证书等反映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第八条个人对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投诉权。个人可以向新区信用办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投诉。新区信用办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九条个人良好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荣誉信息:获得国家、省、市、区级部门表彰、荣誉或功勋;

(二)社会公德: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慈善捐款、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方面的信息;

(三)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信息;

(四)家庭美德:长期赡养年老体弱家庭成员、无偿照顾没有血缘关系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条个人不良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二)偷税、漏税、骗税和抗税等不依法纳税行为;

(三)不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行为;

(四)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为;

(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义务或被强制执行的行为;

(六)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缴费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信息;

(七)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以及故意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本人或协助他人及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九)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逃避法定义务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行为;

(十)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领域存在的逾期、骗保、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

(十一)发生违反预付款管理相关规定,单方违约,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十二)在社保、养老、救助、保障房、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操作的行为;

(十三)考试作弊、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伪造就业资料等行为;

(十四)违反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违背信用承诺的行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五)网格化管理重点领域拒不整改或强制执行的行为;

(十六)网络诈骗、造谣传谣、侵害他人隐私等行为;

(十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十八)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诽谤他人、行贿、受贿、制假、售假、参与传销、商业欺诈等行为;

(十九)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重点职业人群的失信行为,除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失信情形外,还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经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或行业组织认定的下列情形:

(一)被吊销职业证书;

(二)被列为行业禁止进入者,或取消、降低资质等级;

(三)违背职业道德、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

(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工作纪律的失信,并被处分的信息。

第十二条不良信息按照失信程度,分为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是指第十条中列举的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除严重失信信息外,其余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良好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限,或良好信息认定之日起3年;不良信息有效期限为不良行为事件终止之日起3年。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应采用多种方式,以信用信息共享为主,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录入为辅,个人自主申报主动提供作为补充等多种方式归集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个人信用评价以信用积分形式表现,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原则,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个人信用积分基础分为100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分值分布在0到200之间,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从高到低分为五档:

(一)信用极好:信用积分在150分以上,一般指有很多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评级A级。

(二)信用优秀:信用积分在120-150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良好信息;评级B级。

(三)信用良好:信用积分在100-120分之间,一般指有少量良好信息;评级C级。

(四)轻微失信:信用积分在80-100分之间,一般指有少量一般失信信息;评级D级。

(五)信用较差:信用积分在80分以下,一般指有较多一般失信信息;评级E及。

第十七条信用积分计算原则:

(一)信用积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减法,基础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

(二)行政处罚信息的扣分根据各部门的分级分类(一般、较重、严重)情况,依次扣分;刑事判决信息根据刑期长短扣分;其他失信信息扣分视不同情况而定。

(三)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含以下)荣誉信息分别加分。包括义务献血、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加分情况。

(四)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五)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六)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扣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扣分。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的信用信息,也纳入自然人信用积分管理。企业受到行政处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扣减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积分。企业获得的荣誉表彰信息,记入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积分。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有效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良好信息评价期限为3年,失信信息评价期限为3年。期满后信息转为档案保存,不再纳入信用积分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个人信用等级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服务、义务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获得信用加分提升,也可以通过国家、省有关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争取缩短失信行为评价期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四章信用积分应用

第二十条个人信用奖惩坚持“激励为主”的原则。对守信者实行优先享受、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媒体宣传等激励政策。个人信用积分着重应用于守信市民激励,不作为自然人失信惩戒的依据,不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提供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围绕个人信用积分应用,大力开发“信易批”“信易贷”“信易游”“信易医”“信易租”“信易停”等各类“信易+”应用场景,并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依规给予激励。

第二十二条对信用优秀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使用公共交通时享受一定的优惠;

(二)在租借图书馆时免押金信用租借;

(三)在车辆年检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四)在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医保、社会救助、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缴费等公共事业领域给予优先安排;

(五)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在监督管理、社会保障、申请政府资金扶持、资质审批、职业资格注册、资格审查评定、技术职务评聘、评选表彰等行政管理事务和干部选拔任用中,应将个人信用积分核查情况作为参考;

(六)鼓励在申请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时,发放信用贷款,给予优先授信、简化办理,并享受一定的利率优惠;

(七)对冰雪大世界、金河湾湿地公园、极地馆、科技馆、哈尔滨融创主题乐园等景区门票采取个人信用积分优惠措施;

(八)每年11月份开展个人信用积分评比活动,位列前五位的个人将被授予新区“诚信之星”荣誉称号,评比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

(九)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实施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十)在争取上级无偿资金、贷款贴息、产业扶持资金等项目扶持时优先予以推荐;

(十一)在“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松北区门户网站、“哈尔滨新区发布”和“哈尔滨新区报”等微信公众号、“哈尔滨新区发布”抖音号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十二)在入驻孵化器管理公司、龙岗产业园、江南园区、专家公寓和利民园区租金等资源要素配置时给予优先安排;

(十三)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诚信服务窗口”,提供全程领办、代办和帮办服务;通过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一系列信用承诺方式,实行优先办理、简化和优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十四)在万象汇哈尔信超市、融创茂永辉超市、大润发超市、中央红小月亮等超市购物享受积分加倍激励政策;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个人和社会法人在进行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就业招聘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前,积极使用个人信用核查报告,以降低信用风险。

第五章信用修复与异议申诉

第二十四条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信用信息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可通过自主解释、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修复信用。个人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申请。个人还可通过慈善募捐、无偿献血、志愿活动、长期不产生失信记录等方式提升信用分。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接收个人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个人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个人已整改到位的,应当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个人和区信用办,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个人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个人。

第二十五条个人对“信用新区”门户网站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信用办或信用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新区信用办受理个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应对已发布的异议信用信息予以标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个人作出书面答复。需要信用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核对的,应当及时通知信用信息提供者,由信用信息提供者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

异议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由于信用信息错误导致守信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的,应及时将信用信息更正结果告知实施激励和惩戒的部门和组织,相关部门和组织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信息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信用积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权)不能查询。“信用新区”门户网站个人信用积分查询端口和“信用新区”APP等是信用积分的网上查询渠道,通过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信用积分管理系统,并签署信用信息授权管理协议书后,可进行积分查询。网上查询可查看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信息,详细的信用积分加分及扣分情况,本人凭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信用查询窗口现场查询。

第二十七条新区信用办建立个人信用积分系统,定期在“信用新区”门户网站和“信用新区”APP发布个人信用等级分布图及人数,方便各职能部门依此做出相应的应用细则调整。新区信用办对信用积分系统的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生成新的信用积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防止信息泄露。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在2021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部门、本行业的个人诚信积分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积极探索个人诚信积分惠民应用措施,报新区信用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新区信用办应定期召集各信用信息提供和应用单位,对本办法进行修正、补充。

第三十条新区信用办负责向全社会开展个人信用积分命名征集活动,将综合社会各界意见,选出具有新区特色的个人信用积分名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在哈尔滨新区范围内施行,由新区信用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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