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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3-02 来源:松北区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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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全力推动稳企稳岗稳就业,保障经济平稳增长,帮助企业参阅、申请和兑现。哈尔滨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草拟了《关于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5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以下地址或邮箱,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秦殊文 联系电话:84011456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25号

邮箱:sbfgj168@163.com


哈尔滨新区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全力推动稳企稳岗稳就业,保障经济平稳增长,2021年12月28日,新区管委会出台了《哈尔滨新区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为帮助企业参阅、申请和兑现,根据新区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

(一)适用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承租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二)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承租方,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按照“对疫情防控期间上级政府出台的惠企政策内容与本政策措施有重叠的,企业按最优惠的政策条款享受,不予叠加”要求执行);存在间接承租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免租政策,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免除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确保实际承租人最终受益。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延长租期企业名单);

2.房屋租赁合同;

3.其他相关材料。

(四)兑现流程

1.由国有企业通过公告、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免费延长租期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2.各国有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营业收入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3.免费延长租金审批可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国资发〔2016〕20号)的审批程序,由各企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国资办备案。

4.政策条款中免费延长六个月租期是指出租单位在履行原合同规定条款基础上延长六个月租期。

(五)其他事项

1.对细则中的其他未尽事项,由出资企业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2.各国有企业(含受托经营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订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

(六)责任单位

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区国资办。

第二条 延期缴纳水电气费用

(一)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区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亏损企业)。

(二)资助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费和燃气费采取“免审即享”方式延缓缴纳;电费可分阶段向国网新区供电公司、国网哈尔滨市呼兰供电分公司(利民片区)申请延缴协议,延缓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按照“对疫情防控期间上级政府出台的惠企政策内容与本政策措施有重叠的,企业按最优惠的政策条款享受,不予叠加”要求执行)。区内水、电、气发生欠费的用户,不得停止供应。

(三)申报材料

延缴协议。

(四)兑现流程

1.水费、燃气费延期缴纳“免申即享”;

2.企业分阶段向国网新区供电公司、国网哈尔滨市呼兰供电分公司(利民片区)申请延缴协议,由国网新区供电公司、国网哈尔滨市呼兰供电分公司(利民片区)予以延期。

(五)责任单位

松北区供排水公司、国网新区供电公司、国网哈尔滨市呼兰供电分公司(利民片区)、天辰燃气。

第三条 减少企业成本损失

(一)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进出口统计关系均在区内的外贸企业。

(二)资助标准

1.2021年9月1日-2022年3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进出口货物在境内港口、口岸产生的滞留费和运输工具使用超期费给予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滞留费补助上限100万元,单个企业运输工具使用超期费补助上限100万元;

2.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遭买方拒收而产生损失,出口信用保险赔付后,再行给予信用保险核定损失部分5%的补助支持,单个企业补助上限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缴费凭证单据、银行水单及资金往来收据(申请滞留费和超期费补助);

4.信用保险理赔单、信用保险理赔进账单及资金往来收据(申请信用保险补助)。

(四)兑现流程

由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兑现工作。

(五)责任单位

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

第四条 促进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一)适用对象

自主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及吸纳初次来新区就业劳动力的中小微企业。

(二)资助标准

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中小微企业自主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之后连续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岗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初次来新区就业(初次到新区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的劳动力,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申请稳岗补贴);

4.3个月以上缴纳新区社会保险费明细(申请招工奖励)。

(四)兑现流程

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兑现工作。

(五)责任单位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鼓励开展促销活动

(一)适用对象

区内已入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个体);年营业额达200万元的家政企业;已达到入统限额并承诺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二)资助标准

参与活动的限上商贸企业或餐饮企业达20家以上的(家电类专项促销活动可下调至10家;参与活动的家政企业年营业额达200万元的不得少于10家),予以组织单位10万元奖励,超出20家的部分,每超出1家予以1万元奖励。单个活动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活动前:报备活动方案、防疫预案、防疫承诺书及参加企业名单;

2.活动后:加盖公章的活动绩效评估报告、承诺书及资金往来收据。

(四)兑现流程

由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兑现工作。

(五)其他事项

入统限额:批发业企业(个体)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零售业企业(个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个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

(六)责任单位

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

第六条 加大力度刺激消费

(一)适用对象

区内已入库限额以上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及已达到限额,承诺入统,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的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报名。发放时间为2022年5月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补贴资金用完即止。

(二)资助标准

非汽车类,安排100-20、500-100、1000-200、6000-1000四档补贴,补贴资金共分配1400万元。汽车类,购买“国六”标准七座以下(含七座)家用新车,安排四档补贴,分别为10万元(含)以下车辆,每台给予3000元补贴;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含)车辆,每台给予4000元补贴;2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车辆,每台给予5000元补贴;50万元以上车辆,每台给予6000元补贴,补贴资金共分配600万元。

(三)补贴条件

1.购车人身份证姓名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人姓名和“62”开头银联卡POS签购单持卡人姓名必须一致;

2.消费者购买符合环保要求的“7座(含)以下”的家用新车。

(四)兑现流程

1.松北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与银联商务签订合作协议,将补贴资金存入银联商务账户,由银联商务负责资金拨付。

2.4S店将购车本人身份证原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全款购车消费者提供“62”开头银联卡POS签购单原件(含订金和余款),贷款购车消费者提供“62”开头银联卡POS签购单首付原件及贷款凭证进行扫描并打印。扫描件电子版发商务促进局邮箱(deb84011153@163.com)存档备查,打印件由4S店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自消费者购车3日内,报松北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指定的第三方进行审核。

3.第三方收到相关材料后,两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情况及时告知商务促进局,由商务促进局通知银联商务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支付购车补贴资金。

(五)其他事项

1.使用平台。云闪付,定位信息需为哈尔滨市。

2.非汽车类补贴发放。活动期间,每名用户每天优惠券限领券一次,即4档中只能选择领取其中1档,优惠券在2个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未使用的予以收回,补贴退回资金池。

3.汽车类补贴发放。消费者到参加活动的家用汽车4S店使用“62”开头银联卡支付消费,可享受购车补贴资。每名消费者仅享受1次消费补贴机会。

4.享受补贴的交易如发生撤销、退款,则视为用户放弃补贴权利,退款金额扣除享受补贴金额,原路退回消费者,补贴资金退回资金池。

5.由于消费者电子设备不支持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享受补贴的,该补贴不予补发。

6.对使用或涉嫌使用违反活动规则或不正当方式套取补贴的企业/个体,松北区商务促进局有权不予补贴,追回已发放的优惠补贴款,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根据活动开展情况设定新增和退出机制,如因服务问题导致客户多次客诉将实行清退机制。

8.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禁止参加此项补贴活动。

(六)责任单位

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

第七条 加强“返保贴息”扶持

(一)适用对象

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经营场所(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简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微企业。

(二)资助标准

1.上述企业向经营场所(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简称“区内”)的商业银行机构申请并取得的新增贷款(新增贷款=本期末贷款余额-上期末贷款余额),可享受“贴息政策”,按贷款实际年化利率的50%给予3个月利息补贴,同一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若新增贷款由经营场所(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简称“区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或保证保险的,还可享受“返保政策”,对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或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实际担保费率超过1%以上部分,按实际年化最高2%给予3个月担保费或保险费率补贴。

2.上述企业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微企业,在经营场所(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简称“区内”)的商业银行机构到期的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可享受“贴息政策”,按贷款实际年化利率的50%给予3个月利息补贴,同一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若此笔贷款由经营场所(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简称“区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或保证保险的,还可享受“返保政策”,对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或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实际担保费率超过1%以上部分,按实际年化最高2%给予3个月担保费或保险费率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新增贷款证明/到期贷款证明;

3.融资担保或保证担保单;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兑现流程

由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兑现工作。

(五)责任单位

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

第八条 发放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疫情生活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二)资助标准

对2021年6月-12月新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疫情生活补助金1000元/人。

(三)申报材料

2021年6月-12月新申领失业金证明。

(四)兑现流程

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兑现工作。

(五)责任单位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疫情生活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

享受2021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资助标准

对享受2021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一次性疫情生活补助金1000元/人。

(三)申报材料

享受2021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证明。

(四)兑现流程

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兑现工作。

(五)责任单位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发放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封闭管理生活补贴

(一)适用对象

全区登记注册的养老机构(含疫情防控期间托管单位)的在岗员工和入住老人。

(二)资助标准

对履行疫情防控自我管理责任的老人和在岗员工予以补贴奖励。老人入住及工作人员在岗半年以上,按照1000元/人标准发放疫情防控封闭管理一次性生活补贴。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及在院工作人员承诺书;

2.入住老人明细表;

3.入住老人证明材料(合同等);

4.在岗半年工作人员明细表;

5.工作人员在岗半年证明(工资流水等)。

(四)兑现流程

申报材料经养老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各街镇核准,经各街镇核准无误,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各街镇,各街镇按照补贴发放标准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本辖区养老机构及在岗工作人员。

(五)责任单位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政策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哈尔滨新区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相同。根据工作实际要求,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本细则内容进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政策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由各责任单位受理材料并组织兑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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