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及“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的意见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措施。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可行性咨询、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完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结合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实际,制定了《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就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书信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网址:http://www.songbei.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18号松北区人民政府(请在信封上注明“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5月9日-2022年5月19日
联系人:肖建平联系电话:84010047
邮箱:jiansheju2659@163.com
邮编:150028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工程消防
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以下简称:哈尔滨新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措施。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可行性咨询、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完善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哈尔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可行性咨询、特殊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授权条款)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哈尔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及其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利益规避的原则。
第二章 从业要求
第五条(从业条件)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主持过不少于3项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应当设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主持过不少于3项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四)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工作经历,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中,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每个专业不得少于1名具有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五)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六)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七)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要求。
第六条(服务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下列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可行性咨询是指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委托人的约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相关技术标准及可行性研判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并出具意见或报告;
(二)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是指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为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三)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是指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应编制消防查验报告;
(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是指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应形成意见或者报告,结论应清晰、明确;
(五)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服务是指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的技术服务活动,应形成完整的管理档案。
(六)全过程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服务内容的消防技术咨询服务。
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应当由不同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负责。
第七条(人员执业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出租、出借注册证书。
第八条(合同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第九条(收费管理)
全过程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及其分项服务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可参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指引》中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计费方法与取费标准(参考)》。
第十条(行为约束)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意见或报告;
(三)消防查验、现场评定等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六)冒用其他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管理)
在哈尔滨新区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人身份证明;
(三)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应提交人员注册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地址及面积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信用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监督和管理,按照《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对哈尔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
(二)所属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专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验收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九)是否建立和保管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第十四条(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检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要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抽查工作首年的抽查比例应为10%,之后根据抽查情况逐年降低,但不得低于5%且不少于2家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制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违规处罚)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从业的或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虚假、失实文件)
本规定所称虚假文件,是指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设计文件、意见或者报告,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设计文件、意见或者报告。
本规定所称失实文件,是指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设计文件、意见或者报告。
第十七条(量词解释)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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