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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松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3-02 字号:[ ]

哈新管住建联发〔2023〕1号


新区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黑建建〔2015〕3号)、《关于省级权限内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告》(第13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以及资质升级、增项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新区住建局对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主要人员依照相应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后,由新区行政审批局另行办理。

 二、对以审批告知承诺制方式新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由新区住建局在2个月内线上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承诺制要求的,限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对于申报企业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且在三年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其行为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与填报事项不符的,对申请人此后申请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告知承诺期间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新区行政审批局无关。

 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新区住建局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新区住建局责令其限期2个月整改并向社会公告,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新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回行政许可。

 六、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并对使用证书的行为负责。企业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在黑龙江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行政许可的,视为个人同意企业使用其相关信息材料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特此通知。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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